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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网讯 7月22日,衡山县人民法院沙泉中心人民法庭迅速处置了一起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当日上午,沙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遂委托其母亲刘某某(67岁)到法庭参与旁听。开庭前,书记员宣读了法庭纪律,明确告知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行为。但在庭审中,审判员发现刘某某使用手机进行录音,时间长达8分多钟。值庭人员立即将其从第一审判庭带至警务室进行询问,刘某某承认其违反法庭纪律、私自对庭审进行录音的错误行为,并主动将录音删除。由于其认错态度较好,法庭决定对刘某某予以训诫。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