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为追回3万合法债务,二人竟然虚构了借条。近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虚假诉讼的原告徐某、证人何某作出拘留10日、罚款8万元的决定,原来好好的合法债务硬生生给整成了违法行为。
案子要追述到2019年初,吴某向王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何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何某称其向王某代偿了借款,收到钱的王某把借条原件给了他。随后,何某将借条下半部分出借人王某信息及吴某指定收款账户信息裁掉后,将剩余部分借条交给其朋友徐某,由徐某冒名债权人于当年10月9日向瓯海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吴某向徐某偿还3万元债务及本息。
法庭上,吴某缺席审理,何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虚构了徐某向吴某现金交付借款及吴某向徐某出具借条等事实。由于吴某缺席审理,2020年3月5日,法院根据徐某的举证,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吴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徐某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损失。
徐某依据上述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最终拿到30605元。后知后觉的吴某这才意识到问题,并于2020年12月8日向法院起诉王某,要求其返还31560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徐某和何某虚假诉讼情况败露,法院依职权将该案移送公安侦查。侦查过程中,徐某将执行款退回至法院。检察院综合考虑二人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至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在兜兜转转中终于落下帷幕。
最终,瓯海法院审查认为,徐某与何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恶意串通,破坏证据,捏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导致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扰乱诉讼秩序。依法对徐某拘留十日,并处罚款80000元,限于2021年10月10日前交纳;对何某拘留十日,并处罚款80000元,限于2021年10月10日前交纳。
法官提醒:虚假诉讼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且扰乱正常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的通知》文件精神及内容,虚假诉讼行为导致人民法院错误判决,并给他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对行为人处以8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并处10日至15日的拘留。面对纠纷,当事人应当选择正确积极的维权方式,诚信诉讼。为追回合法债务而使用非法途径,当事人不仅没有合理使用权利,可能丧失个人信誉被列入虚假诉讼失信名单,还要面临人民法院的处罚和制裁,甚至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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