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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干货知识:借贷官司证据不足纠纷,证据不足败诉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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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我们在法院判决书上经常能看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的表述,且法院最终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遇到原告证据不太充分时(为便于撰文,本文仅针对举证责任在原告的情形),主审法官有时也会“私下劝导”原告先撤诉、等进一步收集好证据后再起诉,以免“一诉定终身”。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是:原告如确因客观原因在第一次起诉时未能收集到有力证据导致败诉,但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又获得了有力新证据的,能否再次起诉?法院是否会以“重复起诉”、“一事不再理”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1. 实质正义VS司法效率

支持观点:支持原告可以再次重新起诉。前案虽然败诉,但原因在于证据不足,既然有新证据了,从实质正义角度出发, 应当给予原告重新起诉的机会,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否定观点:不应再给原告重新起诉的机会。从司法效率角度出发,如果原告每一次起诉都不认真、全面地收集证据,同时还给予他下一次再起诉的机会,那么原告更没有积极举证的动力,进而会导致司法效率低下。

2. 申请再审VS 重新起诉

申请再审:“一事不再理”是诉讼法基本原则。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且,根据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六的规定,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法院应当再审。因此,原告应根据新证据,向相关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重新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90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247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207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386条 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重新起诉:从再审理论以及民诉法、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原判决有错误的,才会有再审改判。虽然原告现在获得的新证据可能能证明其有实体权利,但不可否认的是原告在前案中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的判决结果也不是“审判错误”。因此,法院不应支持原告通过再审改判的形式获得救济,原告以新证据重新提起诉讼更适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385条 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8条第二款和本解释第102条的规定处理。

第405条 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206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那么,上述的争议落到司法实践中,究竟该如何平衡如何解决呢?

经案例检索,笔者注意到:实践中有不少法院可能是出于防止被认定为审判错误的考虑,在判决书中一方面阐明本案系因原告证据不足而被判败诉,另一方面又同时释明原告后续如有新证据的可以另案提起诉讼。如以下案例:


那么,当原告拿着新证据,到原审法院重新起诉时,或来到再审法院申请再审时,在后法院究竟又会采取何种态度呢?是赞同前述原审法院提出的“待原告有证据证实后,可另案起诉”观点呢?还是更倾向于“一事不再理”观点,要求原告通过再审途径救济呢?

经案例检索,笔者发现:对此问题,司法实践的处理方式仍然存在较大争议部分法院注:多见于基层法院、中院直接以“原审已明确系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请,现原告取得新的证据可以重新起诉”为由支持原告重新起诉详见下述案例12-14),但亦有部分法院注:多见于高院则直接以“原告构成重复诉讼”为由要求原告通过再审程序救济详见下述案例7-11)。且,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曾在裁判案例中明确指出“原审法院告知当事人有新证据可另行起诉的表述没有法律依据”详见下述案例7)。

总结

从司法审判实践来看,目前法院对于原告在生效判决后又提交新证据主张权利救济的程序选择的观点极不统一,其中既有对“新证据”的认定差异原因,也有原审法院判决中是否载明原告可重新起诉的影响,以及在后法院对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再审纠错机制的理解差异。因此,对于原告而言,仍需结合原审法院的判决情况、在后法院的类案裁判情况、“新证据”的内容,综合考量后再慎重选择是通过重新起诉还是申请再审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