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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资深速递:民间高利借贷纠纷案例,法官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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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高利转借“理直气壮” 法官释明风险“瘫倒在地”

西湖法院网讯 高利转贷行为增加了融资成本,扰乱了信贷秩序,一直为我国法律所禁止。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理了一起信用卡纠纷,市民徐某通过申领信用卡刷卡套现出借他人,徐某“理直气壮”辩称其并非实际使用人时,法官依法释明高利转贷的风险及法律责任后徐某惊慌失措、瘫倒在地。

市民徐某发现信用卡存在一定时间的免息期,如果将信用卡刷卡套现高息出借他人,便可以赚取一定的利息差。发现“商机”的徐某遂向不同银行申请多张办理信用卡,刷卡套现后便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总计短期出借7万元给急需资金做生意的何某。然何某因生意亏本未能按约定返还借款,相应地导致徐某未能偿还银行信用卡透支款项。因此,徐某其中一张信用卡的发卡行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徐某返还信用卡透支款1.3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庭审中,徐某振振有词地表示她并非款项实际使用人,要求银行另行向实际使用人何某追偿,或者追加何某为共同被告。针对徐某追加被告的申请,法官依法释明,其一、根据合同相对性,本案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某银行某支行和徐某,某银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何某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但徐某可另循法律途径向实际使用人何某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其二、《九民纪要》指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高利转贷的行为,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同时,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金额的,还会涉嫌高利转贷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知悉自己的行为属于高利转贷,通过民事途径另行起诉可能被认定无效甚至有可能追究刑责时,徐某惊慌失措,当场瘫倒在桌子上。法官随即通知法警和庭室负责人并视情况积极提供救助措施。幸好徐某休息几分钟后并无大碍。

庭后,考虑到其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下,尚不构成高利转贷罪,法官对徐某高利转贷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徐某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当场表示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合法使用贷款。最终,法院依法判令徐某自行返还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款1.3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至于徐某与何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可另行依法主张。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高利转贷现象频现扰乱信贷秩序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高利转贷是指从银行套取贷款出来再转贷给他人获取利息差的行为,扰乱信贷秩序,为法律所不允许。根据《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高利转贷中只要存在获利情况,即便未明显获利也应认定出借人通过此种行为达到牟利的目的,均应认定转贷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转贷合同无效。同时,转贷合同无效并不导致银行与转贷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无效,转贷人仍要履行其与银行之间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高利转贷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出借人法律意识淡薄。转贷出借人均是自然人,法律知识比较欠缺,信用观念相对淡薄,对高利转贷行为引发的法律风险预估不足。该庭2020年受理11件该类案件中,其中6起系申请多张信用卡刷卡套现出借他人,5起系信用或者抵押贷款出借他人。出借人大多主观上认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是一种常规手段,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明示其并非款项实际使用人,要求金融机构另行向实际使用人追偿。

二是出借期限短、利率高、金额较大。转贷出借人主观上具有牟利倾向,出借金额较大,出借利率大多高出所贷利率;为了防止贷款逾期产生违约金,增加融资成本,其出借的期限往往较短。该庭2020年受理11件该类案件中,8起约定借款期限在1年以下;除4起借款利率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外,其余7起明显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达到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5起借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4起借款金额在10万到50万之间,2起借款金额超50万元。

三是银行风险控制不到位。银行贷前审查不严,出借人随意填写“贷款用途”,银行不做核实,只要符合形式条件的就发放贷款;贷中对贷款使用监管不严,未对资金用途及流向进行及时跟踪监管;贷后清欠不及时,不在规定的担保期限和还款期限内清理贷款。银行风险控制不到位,给部分出借人收到借款后用于放贷造成可乘之机。该庭近几年受理的多起该类案件,均不同程度反映出金融风险防控能力不足的问题。

为此,经办法官建议:

一是加强普法宣传。大力宣传高利转贷相关法律法规,告知高利转贷的风险及法律责任,引导民众合法使用贷款。

二是强化打击力度。让高利转贷行为无利可图,对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金额的,涉嫌高利转贷等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完善风控机制。增强金融业务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贷前审核、贷中监控、贷后追踪,认真做好各环节的审查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