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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打着“民间借贷”旗号,实为“套路贷”的犯罪行为屡有发生。犯罪分子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甚至以伪造的证据将非法债权“合法化”,有时甚至上法院打官司要求被害人还钱。

近日,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对两件由“套路贷”引发的虚假民事诉讼开展监督,分别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请抗诉并获支持,实现虚假民事诉讼监督领域零的突破。

持虚假证据起诉获法院支持

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期间,吴某、朱某夫妻向丁氏父子高息借款共计人民币23万元。然而,丁氏父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以诉讼保证金、平帐等为由,要求吴某、朱某四次出具超过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收条,之后制造出比实际数额高出数倍的虚假银行流水。丁父子还要求借款人以房产作为借款担保,就算吴某和朱某按期足额还款,他们也可以借条上虚高的金额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还不出来就把借款人的房产拍卖抵债。

就这样,通过设计重重“套路”,丁氏父子将20余万的贷款伪装出100余万的流水,吴某、朱某却还被蒙在鼓里。期间,他们如期向丁氏父子归还了本金及利息共计24万余元。然而,2016年7月、9月,丁氏父子以吴某、朱某出具的超过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收条以及银行转账明细清单为证据,分别向法院提起两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吴某、朱某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和55万元,并支付利息。同年10月17日,法院分别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吴某、朱某归还借款50万元和55万元以及偿付相应利息。

偷鸡不成蚀把米,起诉者因虚假诉讼被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其中存在问题,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青浦区检察院检察五部对该案进行监督审查后认为,丁氏父子在与吴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隐瞒真实借款本金情况,以虚高的借款合同、借条、收条、银行转账明细清单为证据,恶意利用诉讼程序,使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判决。丁氏父子的虚假诉讼行为,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青浦区检察院分别将两起案件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请抗诉。

事实上,丁氏父子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曾向本市多个区的法院都提起过虚假民事诉讼。最新消息显示,在青浦区检察院提请抗诉获得支持之际,丁氏父子已经因涉虚假诉讼罪被虹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此前,对于民商事案件中,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界定一直存在争议。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的,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栏目主编:简工博 文字编辑:简工博 题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