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说法121: 漳泽公司与方山聚隆公司合作建设20MWp光伏项目,漳泽公司投入建设资金,由方山聚隆公司在光伏项目并网后向漳泽公司还款付息,同时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如不能偿债就转让股权。债务到期后,如果方山聚隆公司不能还款,那么漳泽公司是否可以按约定要求对方转让股权?
参考案件: (2018)晋01民初1021号
关键信息:
一、 参考案件中,2016年12月,漳泽公司与方山聚隆公司、股东刘某、股东梁某等签署了《方山县聚隆公司20MWp分布式农业大棚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协议》,1、漳泽公司为光伏合作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项目建成并网发电后,由方山聚隆公司、刘某、梁某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漳泽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刘某、梁某用股权质押作为对借款行为的担保。3、光伏总承包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 2016年12月,漳泽公司与刘某、梁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了方山聚隆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刘某、梁某同意将其所持方山聚隆公司股权转让给漳泽公司。
三、 2017年4月,漳泽公司与刘某、梁某及中建国信(总承包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合同约定中建国信为上述光伏项目总承包方,中建国信同意为方山聚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 2017年4-12月, 漳泽公司向方山聚隆公司提供6062万元借款,用于光伏设备购买等。
五、 2017年6月方山县聚隆公司20MWp分布式农业大棚光伏发电项目正式并网发电。
六、2017年6-7月,方山聚隆公司债务到期,漳泽公司与刘某、梁某商谈股权转让,未达成一致。
七、法院判定:1、《合作协议》约定漳泽公司投入建设资金,由方山聚隆公司在发电项目建成后,按约定向漳泽公司还款付息,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内容系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方山聚隆公司应偿还漳泽公司6062万元及利息。2、双方同时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但其本质是上述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合同,因此股权转让条款无效。3、刘某、梁某以其持有方山聚隆公司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偿还以上债务。4、中建国信承担补充连带清偿责任。
结论:《股权转让合同》的本质是上述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合同,因此股权转让条款无效。但漳泽公司可以请求股东刘某、股东梁某履行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