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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热点头条:民间借贷纠纷伪造证据,购房工资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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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中

为证明自己具有购房能力

当事人居然

伪造银行流水

伪造余额截图

这样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已属于妨害诉讼程序

需要承担严肃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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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近期,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鲁某为证明自己具备购房能力,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显示为其名下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与此同时,鲁某还提交了显示为其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余额截屏(上有该银行电子印章),证明其当前账户余额。


▴ 鲁某伪造的截图 ▴


庭审中,主审法官对一笔高额存款长期留在鲁某账户存疑,遂问及证据


在明确告知鲁某如实陈述的法律义务及后果后,主审法官就上述证据的


上海闵行法院依职权至中国建设银行及中国银行进行调查核实,经银行工作人员反馈,中国银行并未发送过上述银行流水的电子邮件,银行流水上载明的银行信息等也非出自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也表示余额截图非官方出具,均系伪造


法院审理



上海闵行法院认为,鲁某伪造与案件事实认定有关的重要证据并向法院提交,在法院调查核实后,拒不承认其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亵渎了司法权威,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更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推进。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鲁某罚款10万元并限期缴纳


鲁某对处罚决定提出复议,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复议申请,并维持原决定。


法官说法


王 晶

上海闵行法院

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据统计,自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上海闵行法院共处罚妨害民事诉讼行为24件,其中涉及虚假陈述、虚假证据的占比较高为22件,罚款金额自500元至10万元不等


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是认定案件事实、依法适用法律、公平公正裁判的依据。法院在此提示,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在参加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如实陈述的诉讼义务,不应抱有侥幸心理。对于故意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虚假诉讼行为,一经查实,必将依法惩治。


今后,上海闵行法院还将持续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罚力度,持续规范诉讼秩序的规范运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司法诚信推动诚信社会建设。


法官提醒

虚构事实假诉讼,谋取私利丢诚信。

如实陈述是义务,提供证据需真实。

侥幸心理莫要有,以身试法后悔迟。

捍卫司法公信力,岂容他人当儿戏。


代表点评


姚海嵩

上海市人大代表,民盟闵行区委副主委,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虚假诉讼是诚信缺失在诉讼领域最集中的表现形式,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还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助推了社会失信与道德滑坡,社会危害性极大。上海闵行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审慎查明案件事实,切实维护了司法公正,并且本次司法惩戒充分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上海闵行法院通过本次案件的展示,弘扬了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全社会对虚假诉讼违法行为的防范意识,有利于对虚假诉讼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诉讼不是儿戏。希望社会层面能够引以为戒,依法诚信行使诉讼权利,不要铤而走险,切莫打了“假官司”,惹上“真麻烦”。


与此同时,在全社会还需要逐步形成共商共建的工作机制,通过扎紧制度的笼子,逐步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的空间,铲除虚假诉讼滋生的土壤,还社会以诚信的蓝天。


王海波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人民广播有限公司采访部首席主持人


征信的重要性不用多说,无论是贷款买房还是买车、或者办理个人信用卡都需要个人征信好才能办理下来。但是为了证明高收入伪造银行流水、民间借贷的还款造假、遗产继承中的产权人增加……,我还看到过申请签证时在职证明的造假,个人信用意识有时候丝毫不存在。


但是法院的判罚是清晰的,使用的法律条文是明确的,我们看到媒体报道依法公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主体等多种方式,不断加大失信曝光力度,尽快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制定全国统一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显得越来越重要。


奖惩永远是责任和义务的对等,提升个人信用的意识也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奖励。现在银行在这方面使用场景越来越多,但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是否也能给予重点支持,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让生活中鲜活的案例成为全民法治公开课,会有事半功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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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隐瞒还款事实,意图牟取非法利益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由于被告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故意向法庭隐瞒被告曾向其归还过部分款项的事实。上海闵行法院对张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张某对处罚决定未提出复议并自觉交纳罚款。


法官提示


本案中当事人经法院反复询问均不承认被告还款的事实,法院通过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的形式告知其法律后果,在明知虚假陈述的法律风险后,仍做出该行为的,依法应得严惩。


案例二 :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


案情简介


原告章某与被告孙某、夏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章某为了证明款项的交付,申请证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证人程某关于钱款交付的重要事实出具的书面证词与其当庭陈述自相矛盾,就重要内容的当庭陈述亦前后不一致,并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上海闵行法院决定对程某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程某对处罚决定未提出复议并自觉交纳罚款。


法官提示


作为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之一,证人证言对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证人应当客观、如实地提供证言,不得虚假陈述。本案中,证人出庭作证前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其签署了保证书,但其仍做出虚假证言,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故对其做出罚款的处罚。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胁迫、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员、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文字:王晶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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