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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追踪信息:借贷纠纷能否申请执行诉讼,借款纠纷法院判决后公安还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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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或执行不到位时,出借人能否以诈骗罪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在民事诉讼中占比较高,在执行难的背景下,借款债权无法实现的也很多。因此,很多债权人在无法受偿债权时,经常提出“借钱不还”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问题。

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作出分析。

诈骗罪的定性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行为人具有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即行为人使用了欺诈行为让对方产生了错误认知,被害人进而做出财产处分后,行为人获利,受害人受损。

已经起诉并取得生效法律文书是否影响诈骗罪的定性

这里需要作出说明的是,虽经起诉且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但从法律规定的诈骗罪而言并不影响。但在司法实践中,出借人(受害人)提出控告后,在公安机关立案审查时是有所影响的。即会案件属于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

借款人大量举债、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情形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主要理由:

第一,被告人有大量欠款未偿还,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房产、车辆等资产,每月的工资明显无法偿还大额的借款,从借款用途上看,被告人将从被害人处获得的钱款用于偿还之前的借贷,综上可以认定被告人没有偿还借款的能力,且被告人在被催债的情况下逃匿,可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被告人虚构借款理由,隐瞒真实的偿还能力,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付钱款。

抛出问题,共同探讨?

我在办案中有个这样的案例。

2014年,余某华向杜某发分4笔借款合计194万,余某华出具借条并载明还款日期。期间余某华还款9万元。借款到期后,余某华未还款。

2015年,杜某发以民间借贷起诉至法院,法院缺席判决被告余某华返还借款194万元及利息。

2016年,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后终本执行。并于2018/2019年分别恢复执行,但依旧未执行到位。

2019年4月,经申请人多方打探、搜寻,发现余某华的踪迹,并约定到法院解决本案。

在法院询问过程,杜问:当时你借我钱的时候,是说明的要去辽宁修高速公路,这个事情是不是真实?

余答:我当时是随便找的理由,当时是用来还高利贷,当时我知道这笔钱是无法偿还的,只能通过继续借钱来偿还,后来越借越多,到后来没有办法,我才选择跑路。

问:余某华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欢迎评论区留言。

本文不得视为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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