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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新闻解说:呼和浩特市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最高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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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 刘 惠) 近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认定陈某某等12名原告的行为系虚假诉讼行为,此案也成为呼和浩特市中院认定的首例虚假诉讼案件。

据了解,陈某某等12名原告称其作为被告晟某公司、东某公司的股东,在二被告公司建设某大厦的过程中以集资的方式共出资1900余万元,专项用于某大厦工程项目材料款、人工工资等支出,晟某公司、东某公司还为其出具了还款协议。陈某某等12名原告遂请求晟某公司、东某公司偿还集资款本金共计1900余万元,利息2990多万元,本息合计近4900万元。

庭审中,晟某公司、东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陈某某等12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予以认可,但对借款过程陈述不清。同时,因陈某某等12名原告多为亲属关系,且包括4名未成年人,原告之一陈某甲系被告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院随后作了进一步调查,查明陈某某等12名原告主张的部分款项是从成某公司、银某公司转账至晟某公司、东某公司,而成某公司、银某公司与晟某公司、东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虽陈某某等12名原告主张的借款用途为用于某大厦的建设,但某大厦的发包方、承建方均非晟某公司、东某公司,且某大厦因工程款纠纷已被列入被执行财产。上述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虚假诉讼的情形。故呼和浩特市中院认定陈某某等12名原告与晟某公司、东某公司虚构事实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判决驳回陈某某等12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