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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科普报道:泰宁县借贷纠纷律师,是借贷还是诈骗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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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OR|诈|骗

我不识人心

见山是山,见水是水

独独遇见你

财迷心窍,血本无归

数天后,经过商量……

故事简介

三年内,李“英子”(化名)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虚构做年货生意、做工程、经营茶叶店等项目缺乏资金周转,通过许诺支付高额利息骗取“小兰”、“小梅”、“小菊”等人200多万元,用于发放高利贷。事发后,“英子”因资不抵债潜逃。“小兰”、“小梅”、“小菊”等人先后到泰宁县公安局报案。

案件进展

泰宁县公安局对李“英子”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最终将潜逃在外多年的李“英子”抓获归案。同年,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被告人李“英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解析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英子”并未将借到的款项投资到借款时虚构的项目中,而是将借款用于发放高利贷给他人、赌博、供自己挥霍等用途,存在逃匿的情况,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民事纠纷,而应属于典型的借贷式诈骗。

公安机关立案后,泰宁县检察院多次跟踪监督案件后续侦破进展情况,最终促使犯罪嫌疑人李“英子”的行为受到法律制裁,有效维护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和社会安定稳定。

近年来,此类以“借”为名,行“骗”之实的案件多发频发,此类犯罪不仅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也容易诱发绑架、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派生犯罪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犯罪嫌疑人实施此类犯罪行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与一般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因此判断一行为是否构成借贷式诈骗往往容易出现认识分歧。

正常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是否借款的决定。而在借贷式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在获得借款后会用于一些高风险投资甚至个人挥霍,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