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以来,关于P2P行业提出的“先予仲裁”也可以说“坑”了不少的年轻人,而其中存在的问题更是影响了司法公正,而地方法院在执行这些“先予仲裁”的案件时未进行严谨的审查也造成了不少的问题,甚至还导致了很多年轻人偿还的金额高于法定利率,无法正常合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河南的杨女士就遇到过这样的问题,最终她以现有的规定和法律条款终止了地方法院的执行,甚至于还向仲裁机构所属地的司法部门举报了仲裁机构,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据杨女士表示,自己是在2016年年底因店铺周转需要,在朋友的介绍下在手机上下载了一款P2P借款软件,因为我是一个比较较真的一个人,也就在下载安装的时候仔细阅读了这款软件安装时获取的权限内容,但怎奈我当时对于获取的权限不理解,最终还是下载安装了这款APP软件。
在安装好以后,我在申请借款的时候也仔细阅读了电子合同,甚至于还截图保留了电子合同,毕竟我是第一次接触这样的借款方式,也是为了避免以后有纠纷的时候使用,而电子合同我是从头看到尾才开始借款的,其中既没有看到仲裁条款,也没有看到关于利率的释义条款,甚至还没有约定的仲裁机构,所以我开始申请借款了。
但是,让我没有想到的是,我实际借款的是3000元,而在我申请借款之后我的银行卡实际到账的却是2650元,也就是说他们在给我发放贷款的时候扣除了350元,我当时也就这350元给这些网贷平台客服打了电话并保留了通话录音,而这家网贷平台客服给我的解释是,这是平台的服务费,所有的借款平台都有这样的服务费,当我质问这家网贷平台客服时,如果现在扣除了服务费,那么我还款的时候是按照2650元偿还,还是按照3000元偿还呢?这家网贷平台客服告诉我,还是按照3000元进行偿还,接着就挂断了电话。
值得注意的是,我的这笔贷款周期是14天,也就是说在他们给我发放贷款的时候先是违背了合同法的第二百条规定,预先从我的本金中扣除了利息,而在还款的时候,我还得还他们扣除的利息偿还时,说来说去这就是一笔存在“双服务费”的贷款。
但是,我也没有办法啊,钱都到账了,我也尝试着和这家网贷平台沟通我不愿意借了,把我实际到账的2650元还给他们,但是,按照他们的意思是,就算我不想借了,也得按照3000元进行还款。
14天后,我早早的就把这3000元存进了银行,然后点击APP客户端中的还款,但是不管我如何点就是还款不成功,一开始我还认为是不是时间还没有到,于是我就拨打这家网贷平台的客服让他们扣款,根据客服表示,他们的扣款时间一般在晚上21点到24点之间,让我耐心等待,在听到这家网贷客服这样说了我也就安心了。
而在第二天,我发现我存进的3000元还在我的银行卡里,而我手机上的APP客户端也出现了逾期的界面,这就让我很郁闷了,于是,赶紧拨打这家网贷平台客服电话质问什么情况,但是不管我如何拨打,都是没有人接,当时我还认为是不是还没有上班呢?而我就等到了上午11点的时候再次拨打发现还是打不通。
接着因为工作的需要,我需要到上海出差,这让我觉得是不是我把钱取出来,当面和这家网贷平台结清贷款是不是更加的稳妥呢?接着就是,我拿着现金,也查出了这家网贷平台所属公司的注册地址,就在第二天来到了这家网贷平台的注册地,但是不管我在他们注册的地址怎么找没有找到这家公司,这就让我觉得非常郁闷了。
接下来就是,我又把钱存进了银行,等着他们扣款,但是一直持续了一个多星期他们也没有扣款,而突然有一天,我接到了自称为这家网贷平台委外催收的电话,在电话中对方自称为是受到这家网贷平台的委托,对于我逾期的债务进行催收,可我真的逾期了吗?
这难道不是他们故意不扣款导致我的逾期的吗?我也就这个问题给这些给我打电话的催收说了,但是他们在电话中说不管这些,现在还款的金额是4100元,逾期了两个星期左右,甚至还在电话中提供了一个私人的银行卡号,说是公司账户出现了问题,让我把钱先存进这个银行卡里,可我因为害怕是骗子,因为我在电话中要求他们提供身份信息,关于我欠款的债务清单,这家网贷平台委托他们的证明,这些给我打电话的人都提供不出来。
自此以后,我银行卡里始终保留3000元,而我等来的并不是银行的扣款,而是地方法院的执行人工作人员,我随即联系了我律师朋友,在我的律师朋友来到我家之后首先案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暂时终止执行。
接着又对于地方法院在执行前未对申请人或公司的资质履行审核义务提出了异议,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的行为,系违反《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行为,对申请人的执行申请,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而且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执行及司法审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七章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或担保合同等用于证明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要求执行人员对于申请人的资格进行重新审核,看看是否能达到驳回执行申请。
根据《通知》第五条规定,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调解书的申请的,执行法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进行程序和实体审查。审查期间,可以中止执行。
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执行书;
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3.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4.仲裁协议书或者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
5.能有效送达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的详细地址信息;
6.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已经向被申请人有效送达的证据材料;
7.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或担保合同等用于证明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执行法院告知其在3日内补充提交。当事人逾期不能交齐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接下来的就是,地方法院执行人员暂停了终止执行,然后在申请人或公司的资质审核上发现申请人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相关的资格,而且还存在通过格式条款免除网络借贷平台和出借人责任,加重借款人责任,排除借款人主要程序性权利情形,仲裁机构未进行审查的的行为,终止了本次执行。
这些知识大家都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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