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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揭秘介绍:信托贷款是民间借贷纠纷,信托违约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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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8)浙民初44号,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与中科建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信托贷款合同》第12.2条约定,贷款人依据第12.1条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中确定的还款日期即为贷款提前到期日,借款人应在贷款提前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还应在贷款提前到期日偿还贷款提前到期赔偿金(贷款提前到期赔偿金=贷款提前到期日贷款本金余额*贷款提前到期日(含)至贷款期限原届满日(不含)期间的天数*3%÷365)。

《信托贷款合同》第23.1条约定,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就逾期部分按贷款利率的150%计收罚息,同时贷款人有权行使本合同第12.1条的权利;第5.3条约定本合同第23条中所述贷款利率为10.68%。

《信托贷款合同》第23.2条约定,借款人未按期足额支付贷款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就逾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利率的150%按季计收复利

违约事实:万向信托于2017年12月11日向中科建飞发放2笔信托贷款,金额分别为15000万元和24960万元,共计39960万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中科建飞如期支付了2018年第一季度信托贷款利息共计8946660.82元;中科建飞未于2018年6月21日向万向信托支付2018年第二季度信托贷款利息共计9145475.51元。2018年7月4日、7月13日中科建飞向万向信托支付了第二季度信托贷款利息200万元和100万元。

2018年6月26日,万向信托向中科建飞、中科建设、意邦置业发函催告2018年第二季度利息,并提示法律风险。2018年7月31日,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向中科建飞发出《律师函》要求中科建飞支付剩余部分信托贷款利息。因万向信托未按期支付剩余部分2018年第二季度信托贷款利息,万向信托于2018年8月14日致函中科建飞,向其宣告信托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中科建飞于2018年8月14日前一次性偿还所有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复利、赔偿金)。

法院观点:关于万向信托提出的罚息系以贷款本金39960万元为基数按16.02%年利率支付自提前到期日起计算至贷款本金全部偿还之日止。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第23.1条约定,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就逾期部分按贷款利率的150%计收罚息,同时贷款人有权行使本合同第12.1条的权利;第5.3条约定本合同第23条中所述贷款利率为10.68%,据此,万向信托要求中科建飞就逾期部分按贷款利率的150%即16.02%计收罚息,有相应的合同依据,万向信托相关诉请成立。

关于万向信托提出的2018年8月14日(宣布提前到期日)前拖欠利息按16.02%/年计付复利。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第23.2条约定,借款人未按期足额支付贷款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就逾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利率的150%按季计收复利,同时贷款人有权行使本合同第12.1条的权利;第5.3条约定本合同第23条中所述贷款利率为10.68%,据此,万向信托要求中科建飞就逾期部分利息按贷款利率的150%即16.02%按季计收复利,符合《信托贷款合同》约定。

关于万向信托诉请提前到期赔偿金。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第12.2条约定,贷款人依据第12.1条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中确定的还款日期即为贷款提前到期日,借款人应在贷款提前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还应在贷款提前到期日偿还贷款提前到期赔偿金(贷款提前到期赔偿金=贷款提前到期日贷款本金余额*贷款提前到期日(含)至贷款期限原届满日(不含)期间的天数*3%÷365)。万向信托依据上述合同条款诉请中科建飞支付贷款提前到期赔偿金.44元,符合合同约定。

二、(2019)浙01民初5号,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与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信托贷款合同》第5.1条约定贷款年利率8.6%。第23.1条约定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根据逾期天数,按逾期支付本金金额每日万分之六计收罚息;第23.2条约定借款人未按期足额支付贷款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逾期支付利息金额每日万分之六计收复利;

第23.6条约定:“借款人如发生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或未按期足额支付贷款利息或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等违约情形,借款人同意合同第5条项下各笔信托贷款的利率标准统一调整为24%/年,并追溯至各笔信托贷款发放之日重新计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统一调整后的利率标准补足各笔信托贷款利息并按照统一调整后的利率标准支付罚息、复利、违约金等。

违约事实:长城影视集团公司按约定共计支付了7期利息共计.62元,尚欠借期内第8期利息未付。长城影视集团公司本应于2018年12月16日向原告偿还全部15000万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但截止目前,被告一仍未偿还上述本金及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等。

法院观点:原告以贷款本金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收罚息、复利,符合《信托贷款合同》第23.6条约定,亦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请求支付罚息、复利1282191.78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9日,此后的罚息、复利以本金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予以支持。

三、案例评析

关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贷款提前到期的条件一旦触发,企业将要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支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综合法院观点,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前提下,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均会得到支持。

关于违约金与赔偿金。法院是否支持对违约金及赔偿金的诉求,取决于多方面的综合因素,最重要的依据为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若罚息以及利息、复利等已足以弥补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不少案例中法院对此项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