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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爆料速递:晋江市借贷纠纷律师,晋江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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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30日,作为最高院确定的“三项规程”基层试点法院,晋江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某富、王某署诈骗一案。泉州中院组织全市各基层法院观摩该案庭审,泉州中院副院长高智辉带队,各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分管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旁听庭审。

晋江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富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易某、李某等七人共计4.4万元,并由王某署使用银行卡领取赃款,两人行为构成诈骗罪。

为确保庭审的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依照《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之规定,该案于2017年8月8日召开庭前会议,解决管辖、公开审理、出庭证人等程序性问题,并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相关意见,建议公诉机关就此问题进一步调取相应证据,确认出庭侦查人员及其他证人名单,并提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王某富审判前供述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以证据调查为中心,坚持居中裁判,不偏不倚保障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结合《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及《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之规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通过出示相应病历材料、入所程序性证据及传唤侦查人员、看守所法医、被告人王某富住院治疗期间的主治医生出庭,对被告人王某富的抓捕过程及入所伤情、住院病情等情况展开调查,经合议庭评议后,本院以目前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王某富庭前供述收集程序合法,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将被告人王某富的庭前供述排除,在庭审中未予以出示、质证。

另外,在庭审中,通过对二被告人进行分别讯问调查、到庭对质,并重点围绕与事实相关的内容出示证据,宣读被告人王某署庭前供述中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内容,并由控辩双方进行质证。经评议后,本院结合被告人王某署的参与过程、实际作用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特性,确认本案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罪名成立,同时,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署参与本案部分诈骗犯罪的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署受雇于被告人王某富对被害人李某等二人被诈骗的款项11000元进行取现。

在法庭调查后,控辩双方展开充分辩论,法庭根据“听述”、“听证”、“听辩”的情况进行评议,结合二被告人的参与情况、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对被告人王某富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王某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庭审观摩结束后,高智辉对观摩庭的召开予以高度评价,并提出几点要求:一要转变观念,顺应改革。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以庭审为中心,一切问题的解决要在法庭。二要大胆探索,勇于担当。在法治大环境下,要有担当精神,有所作为,以实际行动推动司法改革不断取得新的重大突破。三要加强沟通,形成合力。改革要协调好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获得律师的配合,同时争取各级党委和人大的支持,密切合作,真抓实干。四要提升自身能力,尤其是驾驭庭审功夫。

文/图:吴晓燕 张凯霜

责编:尤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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