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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资深速递:借贷纠纷执行阶段怎么和解,借款合同诉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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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胜县法院对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4年9月,潘某与谢某签订借款合同,潘某向谢某陆续提供借款共计9万元整,约定2018年9月6日前一次性还清上述借款。借款合同到期后,谢某未依约归还借款,潘某将其诉至武胜县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由借款人谢某、担保人王某承担清偿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判决生效后,谢某、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潘某遂向武胜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对谢某、王某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查控。由于借款人谢某户籍不在本地,承办法官向其户籍所在地发出了委托执行函,请求协助调查相关情况。经调查发现,谢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将谢某、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同时,执行法官几经辗转与执行人谢某取得了联系并传唤其来院履行义务。经过计算,该案债务本金9万元,从2017年1月1日至今产生利息7万余元。承办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谢某有双亲年老且残疾需要赡养、儿子年幼需要抚养,自己外债未收回等相关情况。鉴于此,承办法官一方面劝告谢某要开源节流,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不履行将面临被罚款、拘留等严重法律后果。另一方面给申请执行人潘某说明被执行人谢某家庭困难状况。最终,在承办法官的组织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每月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潘某自愿放弃。自此,该案顺利执结。

执行和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不仅能缓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矛盾,而且能有效缩短执行周期减少执行成本,实现司法权益和执行效益的合理平衡。在下一步执行工作中,武胜县法院将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刚柔并济,切实做到既能努力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又能最大限度减轻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的影响,彰显司法公正和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