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大量的医疗纠纷最终是协商解决的(调解),会签一个调解协议,林律师经常被咨询到这个协议怎么签,今天林律师给大家分享一下经验。
一、协商调解一般都是一次性解决。
对于医院来说,既然愿意坐下来和患方协商解决纠纷,那肯定是本着一次性了难的想法,也就是不会存在做出赔偿后,还需要承担后期可能的损害赔偿或保留患方继续追责的权利,所以,要达成协议,必须允许医院在协议中约定“本次纠纷终结”、“不得再主张赔偿”、“不再实施所有形式的损害医院名誉的行为”等等,因为约定这些内容是医院愿意协商的基本前提,患方也应当清楚医院做出赔偿后,法律上很难再向医院主张权益了。
二、特殊情况可以签阶段性协议。
有部分纠纷患者尚在治疗过程中,或者存在治疗依赖,长期需要住院治疗的,例如植物人,一次性协商涉及赔偿金额大,医院不愿意在没有鉴定结论的情况下签协议,但患方又无力继续承担医疗费的,可以签订阶段性协议,由医院垫付部分费用,例如医疗费、护理费,但是协议中一定要约定为阶段性协议,患方仍保留有继续采取其他方式维权的权益,如医疗事故鉴定、民事诉讼等等,医院也会要求约定垫付费用到时候一并处理。
三、事情经过尽量中立性书写。
协商条款前面一般会写纠纷发生的经过,很多患方喜欢将医院的过错写出来,特别是希望写上医生承认“存在一定不足”、“有疏忽”、“愿意承担责任”等等的话,而医院肯定是不愿意有这些内容的,这就导致协议迟迟不能达成共识,不能及时签订,那么这些内容到底对患方有没有意义呢?实际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不管纠纷发生的经过如何,双方达成的协议的条款才是有法律效力的内容,协议中,医院承认存在过错也好,不承认有过错也好,是赔偿款也好,是补偿款也好,是人道主义补助也好,都对患方获取赔偿的结果没有任何影响,纠结这些并没有什么获益。当然,对于医院就不一样了,他们仍然担心协议被公开,所以协议中有不利于自己声誉的内容肯定希望删除。
四、付款方式要约定清楚。
对于患方来说,最重要的协议内容其实是付款方式,虽然实践中很少有医院不按时付款,但对于患方而言,赔偿款到账是最重要的问题,协议上一定要约定赔偿款支付截止日期、支付账号、违约责任等等,避免医院拖沓。至于其他协议内容,由医院去拟好了,尽量简洁无歧义。
五、司法确认的意义。
现在对于医疗纠纷调解协议,越来越多的医院要求做司法确认,因为担心患方在签署协议或医院赔付后又反悔。关于司法确认的法律效力前面林律师有一篇专门的文章《医疗纠纷签调解协议后还能继续维权吗?》提到了,经司法确认后,当事人如果在签收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之后,一般是没有机会反悔的,除非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在调解的过程中,有人利用胁迫,或者欺诈等不合法手段逼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调解书中规定的内容有违法的情况出现,在这两种条件下,当事人是可以有权申请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而不能再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撤销民事调解书。所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可以说没有机会撤销了,没有继续维权的机会,只能遵守。
实践中如果医院要求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这是合理的要求,因为基于诚信原则,患方也不应当反悔,但也保不住患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证据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协议,所以患方应当尽量配合。当然,对于没有进行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不管主持调解的机构是什么机构,患方都可以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协议。
六、签署调解协议后还能进行行政投诉吗?
从诚信原则来说,不建议患方在签署协议后还去进行行政投诉,但也有不少患者或家属接受赔偿后仍有不满情绪,想要去投诉医生,那如果协议中约定了患方放弃行政投诉的权利,患方还能进行行政投诉吗?在法律上而言,是能的,因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民事调解协议是无法约束公民监督权的,即便患方违约对医院进行行政投诉,医院也无法通过法律程序追究患方的违约责任,因为约定患方放弃行政投诉权利是违反《宪法》规定的,属于无效条款。
七、签署调解协议后还能曝光吗?
一般调解协议都有保密条款,这一条款的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患方曝光协议内容或对医院的诊疗过错进行曝光,那就属于违约,需要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对于患方来说没有太多要谨慎注意的,一般都是由医院或第三方机构拟定,患方审核无异议后签署,尽量满足医院一次性了结、放弃其他维权方式、保密、进行司法确认的约定,因为这些内容本身就是医院愿意达成协议的前提。需要调解协议模板的可以联系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