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发生争议并引发诉讼后,借贷双方主要争议的问题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是否有真实借贷行为的发生,二是借款人是否偿还了债务。发生这两种争议时,举证责任是不同的。对于债权人来讲,是否实际支付了出借款,债权人不仅要提供债务人出具的借据以证明双方的债务关系成立,还要提供实际发生借贷关系的支付凭证。如果不能证明借贷双方有实际支付业务发生,则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就很难得到保护。如果债务人主张双方的债务关系因已经还清了债务而消灭,则必须由债务人举证证明自己的所借之钱已经偿还。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则债务关系不能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419号民事裁定书审查的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某,女,某公司总经理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某申请再审称:借贷双方并未真实发生又一次的250万借款。二审判决认定250万元借贷没在偿还是错误的。民间借贷的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应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将款项交付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出借人提供的“借据”等书证,应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包括借贷金额的多少、支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认定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二审判决朱某偿还王某借款228.6万元及相应利息是否有误?关于涉案借条的证明效力问题。朱某在一、二审中均认可该借条是其本人出具,对其真实性未提异议,故对该借条的证明效力应予确认。王某虽未提供向朱某打款的证据,在原审中,朱某认可借款是其和王某之间多笔借款累计计算后打的总条,并认可收到了250万元。故此,朱某在二审中关于王某未实际付款,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的主张,是其对自认的反悔,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实,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朱某的欠款数额问题,因朱某二审和再审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偿还了王某的250万元借款,其关于250万元的借款已全部偿还王某的主张不能成立。
最后,最高法院驳回了朱某的再审申请。
最高法院之所以如此判决,其主要原因是:一审诉讼双方对借条的真实性和借款数额无异议,朱某自认是多笔借款累计而成的借条。其二审和再审时对借贷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是对此前诉讼中的自认反悔,法院当然不予支持。二审和再审时,朱某主张已经偿还了借款,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偿还了借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判决其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无不当。
笔者代理的胡某被卢某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卢某起诉胡某,要求其偿还欠款30万元。胡某抗辩:“我没有借卢某的钱。我和卢某是朋友,有一天,她打电话聘我去西安帮助她开酒吧,骗我去了一个传销窝点。十几个人强迫我加入传销,并逼我写了两张欠据,一张80万元,一张59万元。之后,卢某逼我给她两万元钱,并答应我,只要给两万元钱,那两张条子作废。没有办法,我只好借了2万元钱给她。我和她没有借贷关系。我在被逼迫给她钱后,我向公安机关报案了。”
法官问:“你报案后,公安机关有什么意见?”
胡某回答:“公安局让我去西安报案。我去西安,西安公安说传销归他们管,敲诈的事让我回来报案。我刚回家,卢某就拿59万元的欠条起诉,让我还30万元钱,这钱我不能还。”
审判长说:“被告,你虽然讲得有道理,但需要用证据证明。如果你没有证据,你的抗辩意见就不成立。你是否明白?”
胡某说:“她逼我去传销,逼我写欠条,我怎么证明啊?”
审判长问道:“这个欠条是不是你写的?”
“是我写的,但那是卢某逼我写的。”胡某有些急了。
审判长说:“欠条属于债权凭证,被告,你主张欠条是原告逼你写的,你得提供证据啊。你不提供证据,法院怎么判别真假呢?”
胡某气极了,叫道:“你要是这样说我也没有办法,法官你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吧,我自己想办法解决。”
法院休庭后,胡某回到家里,他买了一把刀子,准备去杀掉卢某再自首。因为发现没带手机,便回家取手机。刚一进屋,看到家里开着的电视机正播放《百姓说事》节目。他便打了一个电话,把自己的事情和想法告诉了节目主持人。节目主持人小杨听到胡某想用暴力和自杀解决自己的问题时,便说道:“胡大哥,我劝你不要办糊涂事。有一个律师经常帮助弱势群体,我给你一个电话,他一准能帮助你。”
随后,胡某给笔者打来电话。笔者听了胡某的想法之后,说:“小胡,你的案件我可以提供援助。不过,你必须放弃和卢某拼命的想法。否则我不会帮助你。”
胡某说:“我要是活不下去了,除了拼命,还能有什么办法?”
笔者说:“小胡啊,你有妻子,有两个孩子,还有父母。你如果杀人犯罪,只能解一时之气。你杀人后,你的妻子、孩子以及父母,可能要背着杀人犯家属的名声,他们将来怎么生活呢?你难道就不为他们想一想吗?”
胡某问道:“你能帮助我打赢官司吗?”
笔者说:“你的案子我不能承诺结果,但我可以帮你把官司打到底啊。欠条虽然是债权凭证,但只有欠条,法律也不会轻易判你败诉的。我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卢某是否真借给你钱了,如果卢某不能证明确实借给你钱,法院也可以不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胡某哭了,接受了笔者的意见,立刻到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委托手续。笔者代理案件后,发现了卢某在限制胡某的行动自由时,两人曾经合住同一房间。
法院再次开庭时,卢某承认:“我与胡某合住一个房间是怕他跑了,借条就是在这个宾馆里写的。”
法官问卢某:“借条上写的欠款是59万元,你为什么只起诉30万元?”
卢某回答:“我担心他还不上钱,就少要了29万元。”
笔者提出:“请原告说明给胡某付钱的经过、地点以及钱的出处。”
卢某回答:“借给胡某的钱有在集贸后门我的酒吧里给的,我有其他生意,现金较多。”
笔者当即指出:“原告当庭所称的借钱经过与诉状上的借钱经过、地点、借钱时间均相矛盾。原告如果无法证明出借资金的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虽然有借条,但借款数额较大,原告有义务证明这些资金的出处。基于原告对借款的时间地点用途等关键内容的陈述相互矛盾,在无法证明自己确实支出资金的情况下,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遂驳回了卢某的起诉。
卢某提起上诉,并找了两个证人出庭作证。一个证人说:“有一天,我在吧台外面看到卢某从保险柜里拿钱给胡某,保险柜里有很多现金。”
另一证人说:“有一天上午,我约几个朋友在酒吧里打麻将,看到卢某把几捆钱放在桌子上,是胡某取走的。”
笔者当即指出:“保险柜在吧台下面,门向吧台里面开,不能向吧台外面开。证人只有在柜台里面面对保险柜时才可以看到钱。除非证人的视力有穿透功能,才可以在吧台外面看到保险柜里有钱。另外,证人自称与卢某不很熟悉,却又证明自己与酒吧老板交谈借钱给胡某,违背常理。第二个证人证实自己是去打麻将时看到卢某在包房里将钱借给胡某,两个证人证实的借钱时间、地点与第一个证人不一致。这说明:两名证人忽视了地理角度和视觉规律,出现了相互矛盾的情况。证人证言不可采信。”
辩论时,卢某说:“欠条是胡某亲自写的,我如果没借给他钱,他怎么能打欠条呢?”
笔者说:“上诉人主张借钱的时间二人同居一室,可见原被告是一种不明关系。胡某的家与宾馆近在咫尺,二人共居一室由胡某给上诉人打借条极不正常。该欠条不能作为债权凭证使用。”
2015年7月初的一天,二审法院向胡某送达了终审判决:驳回卢某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看到判决书,胡某眼泪止不住地从脸上流下来,笔者笑着说:“小胡,回去吧,好好过日子。”
胡某深深地给笔者鞠了一躬,转身离去了。在走出法院大门的时候,他蹦着跳着,脸上绽放着快乐的笑容。
修订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因此,在卢某起诉胡某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两级法院对卢某只有欠条的债权凭证,没有支付凭证的民间借贷诉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