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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观点讯息:兰溪借贷纠纷判决结果公布,起诉借款人还是不还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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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也有借款人自愿出具的利息说明,可起诉对方欠钱不还时,法院却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这是为啥?

起诉他人欠钱不还,只因这个身份,法院判决借款合同无效!

起诉他人欠钱不还,只因这个身份,法院判决借款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起诉他人欠钱不还,只因这个身份,法院判决借款合同无效!

2018年3月22日,被告徐某一家三口因购买房屋周转需要,经他人介绍,从原告章某处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章某将25万元汇入徐某银行账户中后,徐某当下在ATM机上取款12000元,用于支付原告利息。

2019年5月6日和8月27日,经双方结算,徐某自愿向章某出具说明一份,载明到2018年12月6日,徐某已支付利息63750元。后因徐某逾期未归还借款,章某诉至法院。

兰溪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章某于2019年5月21日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全市职业放贷人名录。

作为职业放贷人,章某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法律规定从事职业放贷,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其放贷行为无效。故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因借款合同无效,借贷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等内容亦无效,但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故判决三被告依法归还被告章某剩余本金186250元。

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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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第53条载明:

[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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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金华中院印发《关于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实施意见》,明确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

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民事诉讼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规定的,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相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同一年度内,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

3.在同一年度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符合下列两项以上,且案件数达上述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或借款合同)为统一格式,如打印的填空式借条或借款合同;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原告诉称借款本金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5)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或以收取担保费、服务费等名义变相收取高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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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普法有话说:

近年来,随着国家防范金融风险、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开展,司法领域对于职业放贷行为,不断提高警惕及严把标准,加大不予支持和违法移送力度,避免职业放贷人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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