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这不,广州一对兄弟之间就发生了29.7万元借款,但基于兄弟间的信任,当时没有写借条,也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如今,弟弟要拿回这笔借款,哥哥却不认账,声称这不是借款,兄弟俩还闹上了公堂。记者今日从广州白云法院获悉,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认定系借款。
法官提醒,不管借款给谁,都要确保有借款证明和交易痕迹,避免日后发生纠纷造成损失。
案起缘由
阿荣与阿强是亲兄弟关系。2015年2月3日、10月19日、11月10日,弟弟阿荣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哥哥阿强分别转款197000元、50000元、50000元,合计297000元。
因阿强与阿荣是亲兄弟关系,基于信任阿荣未要求阿强出具借条等凭证,双方仅口头约定,亦未约定还款日期。
2020年,阿荣因需要用钱便联系阿强要求还款,但阿强置之不理。据此,阿荣将哥哥阿强告上法庭。
庭上,阿强辩称没有向阿荣借款,阿荣也无法提供借条。款项是阿荣基于谋求其的项目收益的经济往来,属于经济利益交换。而且双方之间还有其他经济利益纠纷,阿荣是故意混淆事实,恶意诉讼。
而弟弟阿荣则坚称29.7万元款项系借款。
哥哥阿强还辩称,阿荣本无权享有旧厂房物业所产生的收益,但基于阿荣向其给付上述款项,故让阿荣参与上述物业的收益分配,上述款项实质上是一种利益交换。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4日,阿荣向阿强发送微信:“祖屋厂房我的份额共130万元转让给你,你欠我的20万多元不用还了,有意向的话可以约个时间签协议,你看如何。”阿强则回复:“找个时间先谈下啦。”
经法庭询问案外人陈某某也表示,旧厂房物业均由其夫妇投资建设,阿荣与阿强二人均未实际出资,该物业的收益也是其夫妇基于亲情自愿分配给阿荣与阿强及案外人阿东三人。
争议焦点
究竟涉案297000元的性质,是借款还是基于旧厂房物业的收益份额所支付的对价?
法院指出,阿荣和阿强是亲兄弟关系,阿荣也向阿强支付了款项,该行为符合家庭成员或亲戚间基于信任关系出借款项而不出具债权凭证的习惯。
而且,从2019年10月24日的微信聊天内容可见,阿荣欲就祖屋所占份额和阿强欠其的20多万元款项进行协商,阿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这从侧面也印证了上述297000元为借款。
再者,经法庭询问案外人陈某某也表示旧厂房物业的收益是其夫妻基于亲情分配给阿荣与阿强及案外人阿东三人,这与阿强所述是基于利益交换而进行分配的说法明显不一致。
为此,阿荣主张涉案297000元为借款具有合理性和高度盖然性,阿强对此亦无充分证据予以推翻,故阿荣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白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阿强偿还原告阿荣借款29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宣判后,哥哥阿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亲戚、朋友间借款也要签订借条
经办法官指出,口头约定不可信。生活中很多类似本案的借贷纠纷,因双方是亲戚、好朋友关系,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多利用口头约定,而没有签订借条或借条内容书写过于简略。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因为证据不足,诉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建议在借款给他人时放下面子,确保有借款证明和交易痕迹,避免日后发生纠纷造成损失。
民法典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