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约定年利率不超过24%的利息都能得到支持吗?
答:不是的,该部分已经被修改。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25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新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2、同时约定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出借人可以同时主张吗?
答:可以的,但不能超过 LPR 4倍。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29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借款本金以借据、收据、欠条等上记载的金额的为准?
答:原则上是,但有例外。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26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利滚利”的利息怎么算?
答:简单来说,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否则无效。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27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有何影响?
答: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因此催收非法债务可能入刑。
解读:根据修正案(十一)第293条之一,采用违法方式催收非法债务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债务是指形式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比如赌债、高利贷、网贷、套路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