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7日,隆阳区人民法院对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2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在社区矫正期间,隆阳法院在执行秦某与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等五案时,因顾某某具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于2023年4月28日决定对顾某某拘留十五日。
据此,隆阳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顾某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隆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顾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于2023年5月10日裁定撤销本院(2022)云0502刑初292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顾某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顾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于当日对其进行逮捕。
法官提醒
法律不是儿戏,缓刑人员更应珍惜法律给予的缓期执行机会。依法及时履行或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任何心存侥幸逃避法律责任的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缓刑也是刑,且“刑”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