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例是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二审法律文书案例。原告诚民银行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1月19日至2012年1月18日,月利率为6.77833‰,按季结息。若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诚民银行则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之夫签署了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合信公司也出具了股东会决议,同意为的上述债务提供保证责任。后诚民银行向被告发放了借款,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本金,因而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诚民银行与***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权利义务。***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诚民银行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的请求以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
在二审阶段,骆驼公司提出了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确认招商银行佛山分行与骆驼公司签订的《个人授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无效,并改判骆驼公司无需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骆驼公司认为,招商银行佛山分行与骆驼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是骆驼公司经理***在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因此该担保合同无效。
二审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理。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会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综上所述,借贷合同纠纷在二审阶段可能会涉及对一审判决的改判、撤销或维持等问题。具体的处理结果将取决于二审法院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如果您面临类似的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