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结合微信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双方成立借贷关系,依法判决龙某在限期内偿还殷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2021年1月9日,殷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龙某转款3万元。后来龙某一直未还款,无奈之下,殷某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殷某称龙某因做工程差钱向其借款3万元,因距离远,所以没有出具借条,也没有约定利息。龙某则辩称如果存在借贷关系,殷某定会要求其出具借条,没有出具借条就不是借贷关系。对于案涉3万元款项,龙某的解释为:二人口头约定合伙修建公路,殷某投资了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殷某提供了向龙某微信转款3万元的转款凭证,龙某亦无异议。双方虽未对3万元转款的性质进行书面约定,但结合殷某在转款后通过微信多次向龙某提出“还款”,而龙某多次回复“快了”“月底吧”,表示愿意还款,未对殷某的还款要求提出任何异议。而龙某主张3万元为投资款,但未提供诸如投资协议或者能够证明投资关系存在的任何证据,殷某的证据更具有优势,因此案涉3万元为借款具有高度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法院将原告转给被告的3万元款项认定为出借款。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遂判决龙某归还殷某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通过微信发生金钱往来非常常见,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应注意以下几点:一要明确对方身份,确认微信中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能核实相对人具体身份;二要明确往来款项用途,并在备注中予以明确并保存好转账记录;三要保存完整、连续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电子数据原始载体。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 张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