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推荐百科消息:北京借贷纠纷案件,北京老太太被骗100多万

阅读:

李先生安居北京两年后突然接到法院传票,有人想把他买的房子要回去。

李先生不敢相信,当初忙活两个月走完的买房手续,中间也有中介促成,怎么就违法了呢?

原来,提出诉讼的正是当时卖给李先生房子的老太太的儿子,“我妈有精神病!”“她把房子卖了,总得给我个说法吧!”

李先生一头雾水,回想起当初买房时房主老太太身边并没有这个儿子陪同,房本上的名字也是老太太自己的,怎么现在突然冒出来个儿子不愿意了!

【案件摘要】

2016年,李先生来京发展,用尽所有积蓄再加上公积金贷款在北京长阳镇买了一套房,总价175万元。

虽然当时与他签订买卖合同的房主是个老太太,已有七十岁高龄,但是李先生看对方讲话有条理,也出示了房本信息,上面确实只登记了李老太太一人的名字,产权也归老人单独所有,且有中介和老太太的亲人陪同,李先生便放心签了合同,办完一系列手续。

然而,没过两年,李先生被告上法庭。

原告是房主李老太太的儿子陈某,他声称自己是李老太太的监护人,他母亲有精神分裂,没有他的陪同所签订的买卖合同都无效。

除此之外,陈某也解释了为什么他时过两年才发现此事提起诉讼。

原来陈某与其母亲自小就没有生活在一起,三岁时其母李某就与其父离婚,一直到21岁,陈某被通知自己的母亲患有精神疾病,而他作为儿子需要履行照顾母亲的义务。

而案件中市值近200万的房子,也是此时两人合资购买,只不过房产证上只写了母亲一人的名字。

但分离了二十多年的人难以在给同一屋檐下和平共处,没住多久就分家各自生活。

母亲向来亲近她外甥一家,分居后一直由外甥一家照看。

直到上次想起来去看望一下母亲,才发现房子已经在他不知道的情况下易主。

李先生知道该情况后惊讶不已,他回想起当时看房、签合同、过户时的场景。

老太太给人留下的印象并不异常,她的表述流畅,对房子的面积、价格、产权非常清楚,而且签字的时候也能清晰地把自己的名字写出来,他不认为李老太太患有精神疾病。

此时,陈某向法院出示了一份材料,是其母亲李某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结果显示:李某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应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随后法院也进行了调查,李老太的确有精神分裂。

但李先生仍有疑问,他记得自己曾问过李老太还有没有其他亲人,李老太当时的回复是只有一个外甥。

作为一个想买房的普通人,李先生表示自己没有能力也没有权利去调查人家房主的所有家庭情况。

李先生还表示,他是无辜的,如果让他把房子还回去,那银行的贷款谁给他还?总不能钱、房两空吧。

更何况这几年全国各地房价飞涨,北京的房价早已翻倍,如果把当初的175万还给他,他也没法在北京再买一个等面积房子居住。这钱的事情,他绝不退让。

2019年5月,法院判处李老太与李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而对于李先生提到的返还购房款的要求,法院认为李先生在本案中并无过错行为,最后判决要求李老太退还李先生支付的55万元房款。

并代替李先生偿还公积金贷款,和赔偿损失费总计102万元。

然而,此事未完,这一判决又引起了李老太儿子陈某的反对。

因为法院查询了李老太的账户,发现里面竟只有3000元的存款。那么卖房所得的这近200万元到哪去了呢?

陈某不相信两年之内母亲能花光这么多钱,遂前往银行打印出母亲账户的交易流水。竟发现银行卡一直在消费,其中还有许多购买昂贵物品的开销,不像一个70岁老太所为。

陈某当即去质问与母亲往来亲密且陪同母亲卖房的外甥一家,但对方却表示一概不知。

事已至此,既然房款当时已经给了李老太,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这钱也必须退回,至于家庭内部有何种纠纷不能作为抗辩理由。

【以案释法】

关于本案的判决,网友对此有不少争议。

有人表示“只要买方没有过错,就应该遵守合约,即便有小过错,比如没有打听清楚老人的精神状况和亲属情况,那也不该承担所有损失,老人的监护人既然知道老人的精神有问题,怎么可以把房产证交给她保管呢?所以双方都有过错。

更何况,当时的成交价,也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并不存在欺诈行为。

然而法律自有其考量,在这种情况之下,法律更加侧重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的权利,和以此为出发点的市场秩序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法院做出此判决完全是有法可依的。

首先,李老太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早在交易房屋之前就被认定为有精神类疾病,而处分房屋这种大事已经超出她的能力范围。

其次,因李老太无配偶、父母,作为其独子的陈某是李老太的监护人,也是她的的法定代理人。

最后,虽然李老太交易时有其外甥陪同,但其外甥不是李老太的监护人这一点购房人李先生已经知晓。

综上,因李老太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就涉案房屋与李先生签订的买卖合同须经陈先生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最终,房山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与李老太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最后,我想提醒各位,买房是大事,应当谨慎谨慎再谨慎,否则维权困难不说,就算拿到法院一纸判决,像这种情况对方也难以清偿你的损失。

关注!与您一起看法律案件,了解更多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