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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伙科普下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案,申请财产保全也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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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一人向另一人借款用于某工程建设,当借款人无法偿还时,出借者申请财产保全,要求银行存款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17日,封面新闻记者从邛崃法院获悉一起案件。邛崃某市民向友人出借120万用于一工程建设,因未按期偿还,将该友人及其挂靠的建设公司诉至法院,因法院判决建设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建设公司遂以保全造成其资金损失为由要求该市民赔偿损失。法院判决,出借者在申请保全建设公司财产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2014年3月,邛崃市某镇政府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合同,由该建设公司承建某安置点项目。洪琪作为项目承包人,向朋友王力江借款120万,赵家冀作为担保人。并且,在借条中载明,该借款用于洪琪本人在安置点项目中使用。

后来,由于洪琪不能按时还款,王力江向邛崃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该建设公司、洪琪、赵家冀所有的价值160万元的财产。随后,邛崃法院对该建设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0万元采取了冻结措施。而王力江也把借款人、担保人冀建设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连带清偿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

2017年5月,邛崃法院作出判决:洪琪偿还王力江借款,赵家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王力江要求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法院随即解除对建设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判决生效后,该建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力江赔偿因保全给公司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人民币19.8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力江要求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但并不能据此认定王力江起诉和保全建设公司存在错误,理由为:王力江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在起诉要求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时,其依据洪琪出具的借条、该建设公司与某镇政府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公司的任命书、建设公司与洪琪的风险承包责任书以及洪琪当时在安置点项目中的地位,作出洪琪是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代表的就是建设公司的判断,与其作为一个普通人的认知水平一致,也尽到了基本的合理、审慎审查义务。且王力江在起诉和保全中,不存在恶意提起诉讼,其申请保全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将王力江要求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未获法院支持即判断为申请保全错误,是要求王力江尽到与法院司法审查相当的注意义务,显然加重了申请人的责任。因此,邛崃法院认为,本案王力江申请保全建设公司财产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邛崃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该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后,该建设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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