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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科普资讯:间借贷纠纷一案,卢少春个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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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17)粤0114民初38号

陈剑辉:

本院受理原告卢少关诉被告曹华玲、陈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曹华玲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依法裁定驳回曹华玲的异议申请,因无法与你方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114民初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