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17)粤0114民初38号
陈剑辉:
本院受理原告卢少关诉被告曹华玲、陈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曹华玲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依法裁定驳回曹华玲的异议申请,因无法与你方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114民初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