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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普及一下法院借贷纠纷起诉费,借款起诉后利息继续计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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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深圳市南山法院办理了一宗民间借贷案,现就利息计算标准和还款顺序分享如下(特别说明:1、今天只谈有约定利息/利率的情形;2、标题中的前/后时间分界线为2020年8月20日)。


案情:2020年5月18日,周某向王某出具《借据》《收据》,载明周某借王某45万元,于2020年8月18日前还清,否则按照月息2份支付利息。周某至今分文未还,利息怎么算?

期内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未约定期内利息,所以法院不支持利息,也就不要硬主张了。

逾期利息。《借据》载明被告应于2020年8月18日前还款,被告逾期还款至今,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应自2020年8月19日起分段计算逾期利息。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第28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第31条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第29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2)关于利息分段计算的法律分析

本案为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且借据出具之日(2020年05月18日)应视为借款合同成立之日,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根据2020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应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应按照利率24%计算为300元(计算过程:450000*24%/360*1=300元)。

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受理日2023年01月17日)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经查询,本案申请起诉日(2022年10月19日)、受理日(2023年01月17日)的一年期LPR均为3.65%。根据2020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应按年利率14.6%计算(3.65%*4=14.6%),暂计算至开庭日(2023年2月22日)为167352.5元(计算过程:917(天)*(14.6%*450000/360)*1=167352.5元),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综上,2020年8月19日至开庭日期间的利息暂合计为167652.5元。

(3)关于按起诉时LPR*4倍计息的司法实践(南山法院案例)

(2021)粤0305民初7079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关于利息,原告主张二被告按照《借据》中约定的借期内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规定,本案系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该日之前,故本院认定,被告应以29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189835.4元(294000×24%×2+294000×24%÷365×252);自2020年8月20日起,被告应以2940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2月(本案受理起诉的时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3.85%)的四倍即15.4%,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项之日止的利息。

(2021)粤0305民初6203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为年利率30%,因为本案的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双方约定的计息标准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上限,2020年8月20日之前两被告未付的利息应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因此,本院认定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应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应该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起诉前周某有部分还款,若双方未对还款顺序明确约定,还款应按先息后本的顺序予以抵扣。

(1)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1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2)南山法院案例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381号——法院认为:关于利息。《借款合同》未就还款顺序作出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还款以先息后本的顺序予以抵扣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9)粤0305民初7215号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未对还款顺序作出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以先息后本的方式偿还借款,

(2021)粤0309民初10563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许锡福提交的证据中双方对还款顺序没有约定,故应适用“先息后本”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