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一别两宽
孩子却是不能割断的纽带
但对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
父母双方易产生纠纷
离婚后子女课外兴趣班的费用
父母双方应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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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男子李某与女子张某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9年3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李某云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由于孩子渐渐长大,张某给女儿报了各种课外培训班,由于学习费用上涨,张某感觉到很吃力,多次找前夫索要孩子的学习费用,但对方称,之前法院已经判决了,就按法院判决的金额每月定期支付。
多次索要无果后,2022年11月,张某以女儿名义诉至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要求前夫增加抚养费至2000元/月,并分担英语培训费8000元及绘画兴趣班费用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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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前夫李某辩称,其职业是驾驶员,近年来工资收入并不稳定,但其一直按时给付抚养费,从未间断。现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至2000元/月已超出被告负担能力,且无任何依据。此外,我国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女儿目前正处小学教育阶段,其主张的相关大额培训教育费与当前国家“双减”政策不符,且超出一般家庭的承受能力,故不同意予以分担。
法官审理认为,原告母亲与被告父亲系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判决书中明确了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及支持方式等内容。现母亲主张女儿学习、生活支出不断增长,原判决书载明的抚养费标准1000元/月已不足以满足其日常学习、生活需要,要求增加至2000元/月,但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不予支持。
但考虑到居民消费性支出的逐年增长而原告母亲张某的工资收入依然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以及不同年龄段子女的需求差异等因素,法院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酌情自2023年2月起将抚养费标准调整为1200元/月。
法官表示,对于原告主张的英语、绘画等大额培训教育费,鉴于前述费用属于超出基本教育范围的额外费用,并非一般家庭普遍必需,且事先亦未与被告充分协商并征得被告同意,故应视为原告母亲张某自愿为原告负担的部分,不宜划入被告李某应分担的抚养费范围。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南京零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