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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内幕盘点: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怎么陈述,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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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或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通过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后,再通过执行方式,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

民间借贷,是一种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由于法律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可以经营的空间,近年来,民间借贷这种金融活动发展非常快。随之而来的出现了大量的高利贷经营活动,并引发了许多套路贷犯罪活动。因此,与民间借贷同步发展起来的大量诉讼活动也越来越多,并催生了以民间借贷为载体的虚假诉讼活动。

针对以民间借贷为载体的虚假诉讼活动,最高法院归纳了十种表现形式,本文对其中的七种情形进行详细分析: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的借贷诉讼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必须拥有资金或者拥有从他人那里融资而来的资金,也包括向别人低息或无息的借来资金用以向他人出借。

基于这个前提,当出借人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偿还的债务显示自己不具有出借能力时,法院必然会要求出借人就债权的财产

如果出借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有出借能力,或者能证明出借资金

如张甲起诉王乙,声称王乙一年前向自己借款50万元,要求其还本付息。王乙抗辩,我给张甲打了一张50万元的借条,但他自己没有钱,双方的借贷没有实际发生。

由于王乙确实给张甲出具了借据,在诉讼中,法庭要求张甲提供自己的资金

王乙对张甲提供的银行流水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另20万元是双方约定的高利贷利息,自己还不起高利贷利息,故此故意对借款全部不认可,就是想让法院查明这20万元高利贷利息。法院根据证据规则,判决王乙向张甲还款30万元,并判决按照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支付利息。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当出借人起诉理由和依据不符合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时,人民法院就会对出借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审判人员通过对双方的证据和主张的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形成心证。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会支持出借人的诉求而判决借款人还款付息。如果法官没有办法消除合理怀疑,就会否定出借人的主张。

如刘某起诉王某要求偿还借款58000元,并向法院提供借据一张。王某抗辩自己没有向刘某借款,并主张自己是和刘某一起赌博时,所欠王某的赌债。

法官在审理时,刘某只提供了一张王某亲笔写的借据,上面写着:“王某今欠刘某58000元,此前所写的11张借据作废,以此据为准。”

由于借据上写明双方签有11张借据,这笔欠款的

三、出借人无法提供债权凭证或提供的债权凭证有伪造的嫌疑。

债权凭证并不仅仅指借条、欠条或者转账凭证之类的,如果没有办法提供这些证据,还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如果在诉讼中,当事人连这些基本证据都没有,或者提交的证据存在有伪造的可能性的,即使双方对这些证据都没有异议,法院还是有义务审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的。

胡某与卢某有非正常的男女关系,二人在旅店居住时,胡某卢某出具了在一张纸上填写的两份借据,高达130余万元。后来卢某利用这张记有两份借据的纸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还款30万元。胡某抗辩双方没有借贷关系,借据是卢某骗自己参加传销活动时所写,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这种不符合常理的借据进行审查时,要求卢某提供双方有资金往来的证据,卢某主张是现金借贷。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卢某是虚假诉讼,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卢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四、借贷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在一些民间借贷诉讼中,当一方主张有借贷关系而另一方否认借贷关系时,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如果发现借贷双方在三年内有过多次不同主体间的民间借贷诉讼时,就应该考虑双方不是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很可能是违法的高利贷关系或者是套路贷关系引发的虚假诉讼。

如某地法院审理的数起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原告主张:几个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数额不等,并将自己的住宅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在被告不能还款,请求法院判令几名被告集约还钱,如果还钱不能,由原告依照法定程序拍卖抵押房产以实现抵押债权。

几个被告都是老年人,他们向法庭陈述,我们没有向原告借款。原告以高额利润引诱我们参加集资活动,我们没钱,他们在律师帮助下让我们签订了抵押担保的借款合同,由原告代我们交款参加集资活动。没有想到几个月后就赔光了,现在他们起诉,要求对借款担保合同中的住宅由他们受偿,是欺骗我们。

法院经审理后发现,原告在最近二年内先后参加了十几起相同的民事诉讼,都是借贷抵押担保的诉讼纠纷。经法院进一步审查,确认原告与几名被告并没有发生实际的借贷关系,而是原告以公司不同营业模式欺骗几名老年与他们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后,骗取老年人的财产。法院认为原告是虚假诉讼,驳回了几个案件的诉讼请求。

五、借贷双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

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时,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民间借贷诉讼通常关系到当事人的直接利益,借贷双方大都会亲自参加诉讼。如果双方或一方不到庭诉讼,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人又不能说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的,法院有理由认为该诉讼可能涉嫌虚假诉讼。

比如,吉林省九台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十几个原告起诉九台某建筑公司的民间借贷案件,金额高达几千万元。九台法院当天立案、当天调解,调解生效后立即用这些调解书起诉长春利普顿房地产开发公司拖欠工程案件并获得胜诉。

长春利普顿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经调查后发现,九台某建筑公司自己向十几个职工借贷几千万元已经投入利普顿公司的民事诉讼的债权债务凭证虚假,便对这些案件提起抗诉后,由中级法院指定九台法院重新审理。九台法院重新审理这些案件时,原被告均拒绝出庭,法院认为这十几起涉及几千万元的民间借贷系虚假诉讼,便在一天内判决撤销了已经生效的十几份民事调解书。借贷双方对法院的重审判决均无异议。


六、借贷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没有任何争议或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即可以判定为虚假诉讼。

借贷关系如果发生了不能偿还的情况,一方起诉而另一方对起诉事实认可并不予答辩,或答辩意见与原告起诉意见一致时,法院应当考虑是虚假诉讼并严格审查。

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不好,涉及到十几起建筑工程纠纷诉讼和民间借贷诉讼。某建筑公司的挂靠人陈某与公司的负责人李某协商起诉要求支付所欠佬的工程款4000多万元。某开发公司安排的出庭人员对原告陈某的诉讼意见完全同意却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判决。审判人员竟然按照双方的一致诉讼意见进行判决并由法院强制执行完毕。

当法院判决生效后,开发公司的负责人李某涉嫌利用职务犯罪被判刑后,公司重新聘任的负责人组织人员审查这起诉讼时发现,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陈某与李某代表公司竟然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法院生效判决中确定的四项已经竣工的工程有三项工程没有完工,同意陈某延后一年完工。”没有完工的工程款接近2000万元,陈某至今也未对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未完工程继续施工。其实,此案就是一起虚假诉讼,出于不明原因,审判人员没有发现。此案目前已经进入重新审查程序。却依然无法进入再审程序,其主要原因是陈某与原公司负责人李某相互配合,使用完再审诉权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在一些离婚诉讼中,会出现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提起的虚假诉讼,用以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或使夫妻另一方少分割共同财产。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正在离婚的夫妻一方或其他案外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的,法院应该考虑民间借贷诉讼是否是虚假诉讼。

某法院正在审理的张某与刘某的离婚诉讼,男方张某向法院提供一份生效判决,张某欠于某30万元的购房借款已经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张某主张这个生效判决涉及的是夫妻共同债务,刘某应减少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额度15万元。

刘某对这份生效判决并不知情,她以案外人的身份对法院正在执行的张某与于某的借贷案件申请再审。法院经审理后发现,张某和于某已经生效的有关民间借贷的诉讼案件是通过虚假诉讼产生的。因为判决认定的借贷时间段,刘某证明她和张某有共同存款80余万元,无妻共同居住的房产是刘某用她名下的银行卡支付的,无须向他人借款购买房产。

法院经审查后,判决撤销了于某起诉张某的民间借贷判决。之后法院在审理的张某与刘某的离婚案件中,因张某的行为违法,导致法院判决时,张某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15万元。

以上七种情况是常见的虚假诉讼表现,在实践中还有其他的虚假诉讼情况。如借贷双方的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借贷的双方或一方在其他民事活动中或诉讼中有不正当放弃权利的情况,都可能涉嫌虚假诉讼,需要由法院进行严格审查。另外,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诉讼案件中,如果发现了其他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也应该进行严格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