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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来科普一下银保监会严打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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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1月6日消息 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银保监会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进行修订,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提出,调整业务办理方式,对符合要求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可简化或不进行现场调查。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一是根据信贷业务实际,适度拓宽流动资金贷款与固定资产贷款用途及对象范围。二是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受托支付标准,优化受托支付管理要求,提高受托支付执行的有效性。三是根据新型业务场景,调整业务办理方式,支持应用大数据、非现场技术,开展贷款调查和管理。其中,对于小微企业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上述小微企业包括通过供应链金融业务获得贷款融资的小微企业。四是提升贷款办理的灵活性和便利性,进一步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增加信用方式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相关内容,更好契合融资实际。五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优化贷款结构。六是整合其他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提高制度的系统性。

本次修订对贷款用途范围和贷款对象进行了哪些调整?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同时,对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研发项目办理的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本次修订对贷款受托支付相关要求进行了哪些调整?

上述负责人介绍,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明确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并将受托支付时限在相关特殊情况下放宽至十日内。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在借款人紧急用款场景下,允许贷款人可适当简化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并予以事后审核。对于个人贷款,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经营贷款,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在规定的受托支付相关标准基础上设置更为严格的标准。规定中的受托及自主支付账户均为银行账户。

本次修订对防控贷款资金挪用行为提出哪些要求?

上述负责人表示,一是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二是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本次修订对贷款期限进行了哪些明确规定?

上述负责人指出,为填补关于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缺,并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产生的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本次修订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办理期限超过10年贷款的,应由总行负责审批,其中经营范围为全国的银行,可授权一级分行审批。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10年。

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房地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助学贷款等的贷款期限另有规定的,继续执行相关规定。

本次修订对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进行了哪些调整?

上述负责人表示,考虑不同类型流动资金借款人差别较大,实际需求不尽相同,本次修订更加注重流动资金贷款的灵活性,支持商业银行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办法后附测算方法示例供参考。同时,增加了“贷款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针对不同类型借款人的有效测算方法”,以及“对于小微企业借款人,贷款人可通过其他方式分析判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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