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为了单位业务开展需要,向单位借款并书写了借条,这是民间借贷吗?近日,某公司起诉员工李某,要求返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被法院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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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原为某公司办公室主任,2004年3月,向公司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人和批准人签名,具体金额,用途为保证金;并备注:出差归来后,三日内归还,逾期按挪用处理。某公司陈述李某自借款后未提供发票报销,亦未退还借款,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临沭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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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某公司提交的借据及庭审情况,李某在借款时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且借条上的借款用途载明为保证金。该公司陈述借款系用于培训,李某陈述借款用于与其他公司合作缴纳的保证金,但双方均认可借款系受该公司安排,未用于个人事务。
从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的陈述来看,李某受公司委派,向单位预借款项用于执行公务事宜,是职务行为,该借款并非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院不应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李某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该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故临沭法院依法驳回了该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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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需要两大构成要件:一是双方达成借款合意,二是实际交付款项,缺一不可。民间借贷行为是借款人为实现某种个人利益,将所借资金用于个人目的的民事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本案中,李某因履行职务行为而向公司出具借条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且双方之间并无借贷合意。该案虽然形式上符合民间借贷关系,但诉争款项是用于履行职务行为,李某与公司之间系被管理与管理的关系,双方的关系由劳动合同固定,并且其目的也不是为了自身占有和使用,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应当由该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