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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深发布:借贷纠纷调解了还能再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执行后能否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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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申诉人河南丰硕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硕种业)因与被申诉人边法合、刘付春、孟贺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1民再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行)监[2020]366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豫民抗101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

02

抗诉意见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1民再5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03再审法院查明事实

本院再审认定事实:2018年8月11日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102执544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边法合与被执行人丰硕种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


2019年9月18日源汇区人民法院制作的执行笔录记载,执行员对边法合、丰硕种业法定代表人赵军良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丰硕种业以小麦316720斤、按单价1.01元折抵欠款本息和诉讼费、执行费”的一致意见。次日,边法合出具收到条,写明边法合收到丰硕种业小麦316720斤。同日,边法合出具“经法院执行,丰硕种业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边法合340629元,下余款项及延迟付款金等权利,边法合自愿放弃,双方债权债务清结,请结案处理”的结案证明。

04河南省高院认为

本院认为,边法合、丰硕种业经过执行法官调解,自愿就(2019)豫11民再5号民事判决维持(2018)豫11民终25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欠款进行折抵清偿,系双方对自己权利义务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中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纠纷已经解决,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故检察机关抗诉的基础已不存在,无继续再审之必要

05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