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
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频繁
互发红包、转账来表达情意
是常有的事
共同生活的话
也免不了共同的花销
然而
双方一旦分手
财产纠纷便随之而来
那么,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转账
分手后还能要回吗?
10月26日
北京顺义区司法局分享一起相关案例
雷先生和田女士
于2019年3月确定恋爱关系
至2021年7月分手
恋爱期间
雷先生以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
分63次向田女士转账
共计230066元
双方分手后
雷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田女士偿还恋爱期间的转账款项
雷先生主张
前述款项是田女士向他借款
因双方存在恋爱关系
所以都是直接转账
没有要求田女士写借条
田女士则辩称
上述费用是双方恋爱期间共同生活支出
并提交相关聊天记录证明
双方曾共同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上述款项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
雷先生向田女士的转账系多笔小额付款
且时间相距较短
与民间借贷所体现出的
款项支付的时间、金额等情况多有不符
同时田女士否认该款项系借款
雷先生又未能提供证据进一步证明款项性质
因此,对于雷先生主张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法院不予认可
驳回了雷先生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恋爱期间容易发生的资金往来主要有三种情况:双方无偿赠与、共同支出和资金借贷。能否返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基于情侣的特殊关系,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是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如果是情侣之间的借贷,应予以返还。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在认定双方是否借贷法律关系时,一是审查是否有借贷合意的达成,即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表现出的民间借贷合同,证明双方就借贷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审查是否有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这两个要素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若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案涉款项并非借款时,应当由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各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若原告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在上述案例中,雷先生仅凭自己单方的转账记录,难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因而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法院提醒:
若情侣之间发生借贷行为
应尽量保留书面证据,如借条等
如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的
也应在借条中写明
此外,为方便留存凭证
借款的支付应尽量采取转账的方式
广东公共DV现场综合顺义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