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小安(男)和小嘉(女)登记结婚。婚后小安在小嘉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外向第三人借款100万元用于炒股。后股票投资惨败,小安无力偿还该笔借款。第三人以民间借贷纠纷将小安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小安向第三人偿还借款100万元。小安财产仅有一套房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登记在小嘉名下。小安找到律师咨询,法院是否会强制执行该房产?房屋登记在小嘉名下,是二人的唯一住房,会被拍卖吗?
第一,小安对外债务100万元应由其个人承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小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法院通常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如果第三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所以除非第三人能够举证小嘉也参与其中,或者该股票投资用于小安夫妻共同生活,否则,法院会认定该笔借款为小安的个人债务。本案中第三人仅起诉了小安,所以最终仅小安个人承担该笔债务。
第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房产。
首先,该房产虽然登记在小嘉名下,但系在小安和小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房产依然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小安的财产利益。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小安和小嘉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是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但是应及时通知共有人即小嘉。再次,在对小安和小嘉的共有财产进行拍卖程序时,小嘉可主张享有财产份额及优先购买权。
第三,小嘉是否以房产自己有一半份额申请执行异议?
我们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成立应当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第二,该实体权利能够排除处分执行标的。案外人以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为由要求纠正执行行为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而应当根据225条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因此,如果小嘉以法院对房产的整体执行对其财产份额造成了实质损害为由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法院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第四、小嘉可以通过另案起诉要求析产来排除自己份额的执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并不区分份额。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存在下述两种情形才能就夫妻财产进行析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本案中小安和小嘉不符合上述情形,所以主张法院也同样不会支持。
当然,对于小嘉来说,房子有自己的一半,只要债务认定为小安的个人债务,即便被强制执行了,也会留出小嘉的份额,剩下的拿去偿还债权人。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