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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观点头条:律师不承认借贷纠纷证据,民间借贷最有利的证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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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由于第三人丙先前欠乙10万元,经三方协商,由丙将本应归还乙的10万元款项直接转给甲。后甲拒不还款,乙多次索要无果,于是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间存在借条,而该借条系孤证,无法证明甲有向乙借款的意愿及双方存在借款合意、被告甲已收到款项等事实,且被告甲对此不予认可,故不能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同时,乙负有举证责任而没有确凿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02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03温馨提示

在实践中,有些出借人碍于情面,未让借款人书写借条,可一旦发生纠纷,因没有借据,还款请求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对于出借人而言,应当与借款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保存银行的转账凭证,转账后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据,出借人树立证据意识,重视证据的保全,以避免在遇到纠纷时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