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广州市纪委监委发布通报,广州市广播电视台原党委副书记,广电传媒集团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冯铁民被“双开”。通报中有这样一句表述:“违反廉洁纪律,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而在之前安徽省纪委监委发布的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张春雷的“双开”通报中,也提到其“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利差”。
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在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发布的审查调查通报中,“民间借贷”一词多次出现。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一些看似正常的资金拆借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猫腻?
名“借”实“索”,任性借钱实是权力作祟
民间借贷,本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但有的党员干部却利用职务便利,任性向企业主或管理服务对象“借”钱。
去年12月,浙江省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楼伟龙被开除公职,其违纪违法事实中就包含“参与违规借贷”这一项。经查,楼伟龙在明知领导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下,让其爱人注册公司做生意等。生意亏损后,楼伟龙动起了“借款”的歪脑筋,向企业主借款几十万元,不但没有还款期限,也不支付利息。楼伟龙被查处后坦言:“如果我不是领导干部,不是手中有权,谁会借钱给我呢?”
除了利用职权或职务形成的便利,向管理服务对象无息借款,有的党员干部还以“借款”为名,行索贿之实。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段培相利用其职权职务影响,以装修新房、做家具为由,向企业硬性索要花梨木,并以“借款”的名义向企业要钱。
有的党员干部把为企业服务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办事前收受企业红包、办完后向企业索要财物、“借钱”。
浙江省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原土地执法监察大队科员郑敏华,利用工作上容易抓到管理服务对象工程存在问题的便利,变相向管理服务对象“借钱”。为了规避风险,他每“借”一笔钱都会写一张借条,妄想东窗事发时,“借条”可以成为自己的“护身符”。接受审查调查时,郑敏华坦言:“其实我心里一直都明白,这样‘借款’都是基于我手中的权力。”
名“贷”实“贿”,高息背后暗藏权钱交易
违规借贷行为,背后常常渗透着权钱交易的勾当。有些党员干部认为这是一种安全的敛财方式,玩起了“花式借贷”的把戏,左手向甲企业借款,右手给乙企业放款,赚取利息差。
浙江省永康市司法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颜锋的犯罪之路,就是从违规借贷开始的。2006年,颜锋明知某公司工程项目中存在材料不齐等问题,仍以提前通知、带队审计等方式帮助企业过关。对颜锋精心安排的“走秀式”审计,企业主也对其“投桃报李”,以月利3分向颜锋“借款”200万元。在不到10个月内,向颜锋支付利息58.3万元。尝到甜头的颜锋在随后的工作中更加胆大妄为,甚至擅自出借集体资金牟利。
“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既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滋长了不正之风,也影响了经济社会秩序,加重了企业负担。”浙江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叶强说。
在广东省深圳市查处的一起案件中,企业老板周某为与龙岗区发改局循环办原主任钟某等人搞好关系,以2%至5%的月息向钟某等5人“借款”289万元,支付利息近50万元。周某表示,向钟某等人高息“借款”,就是为了拉拢关系。
“此类案件中,很多人自认为有借贷这层关系作掩护,收得安心,送得放心,在接受调查时,也会拿借贷来做借口。但结合主观动机、客观行为来看,这类行为本质上和送钱送物没有区别,轻则违纪重则违法犯罪。”龙岗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扎紧制度笼子,压缩借贷行为中的寻租空间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九十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整治党员干部违规借贷问题,需要从纪律角度出发,通过建章立制明晰界限,用制度约束国家公职人员在借贷中的行为。湖南省张家界市纪委监委印发《关于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规借贷活动的规定》,严禁国家公职人员与管理、监督和服务对象发生借贷关系获取利益;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谋取利益;严禁国家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对象发生借贷关系获取大额回报。《规定》印发后,该市共有42734名国家公职人员就借贷情况按要求进行了填报,涉及借贷本金1.16亿元。
去年9月以来,浙江省开展了领导干部违规借贷专项治理,以全省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县级领导班子成员及县(市、区)委管理干部,以及上述范围内党的十八大以来退休的领导干部为重点,重点治理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等形式的借贷行为。开展专项治理以来,仅永康市就发现违规借贷17人次,合计清退违规收益60余万元。(记者 田国垒 颜惊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