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是初中同学,二十年来相识相知。2014年6月初,李四生意急用向张三借钱,张三考虑二人情谊当即就将30万元打入李四账户,未向李四索要借条。
半年后,楼市蒸蒸日上,张三想把钱要回来投资买房,李四却说没向张三借过钱,直接拉黑张三。张三无奈之下委托本律师起诉李四。
开庭时李四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判刑坐牢,其律师出庭辩称:二人之间有债权债务,30万元转账款是张三打包向李四的还款。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张三主张李四向其借款30万元,然张三对该借款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既无借款凭证,也无索款依据,张三仅凭曾经有过的转帐,并不足以证实借贷关系的成立,故张三要求李四归还3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上诉理由: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对法官的说理部分不认同,遂提出上诉。上诉理由部分如下:
张三与李四是20年的好友关系,因此未要求李四出具借条,一审法院不能仅以无书面借款合同认定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李四抗辩该笔转账系张三归还之前欠李四的债务,但李四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能因李四正在坐牢,举证能力受限,无法当庭答辩,就擅自加重上诉人举证责任,无视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李四十日内返还张三30万元借款及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张三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李四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
本院向李四释明应就其主张的偿还之前的借款进行举证,李四称有人证可以证明当时借款情况,但证人无法出庭作证,且书面证言与李四主张的借款时间存在矛盾,李四亦无其他证据能够对其主张予以证明,本院难以支持。
现李四未归还借款,张三要求其归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
律师总结:
在2015年9月1日之前,只有转账凭据没有借条的借贷案件,原告如果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大部分都败诉。理由是法院认为这笔钱不一定就是借款,很可能是还款或其它款项。
所以聪明的律师遇到此类案件(只有转账凭据没有借条)想出了“曲线救国”的办法,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这样起诉的好处就是,举证责任倒置,法院要求收款方说明款项性质,如不能对所收款项做出合理说明,一般都判决收款方返还款项。
但更聪明的律师一般给被告(收款方)出主意,此类案件不出庭应诉,法院缺席审判时无法查明款项性质,基本上判决原告败诉(曲线也救不了国)。
面对此情此景,本律师听到的一个极端案例就是,原告为使法院查明款项性质,曾“挟持”被告出庭。
但自2015年9月1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至此,只有转账凭据没有借条的案件,可以不再以不当得利的理由起诉,也不必过分担心被告不出庭时案件会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