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已经离世,唯一的房产却被拍卖执行,她是否该为丈夫的连带偿还责任买单?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下称“秦皇岛开发区检察院”)通过办理这起“小案”,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解决了“天大的事”。
2018年,王某的丈夫张某为其好友陆某的75万元借款充当保证人,陆某无力还款后,张某因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法院强制执行房产一处,但该处房产是由张某与其妻子王某共同共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该处房产拍卖,得到价款42万余元,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债权人发放了全部房屋拍卖款36万余元。
“房子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怎么就没我的份儿了?”王某得知自家房产被查封后立即向法院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但其申请被法院驳回。于是,王某向秦皇岛开发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该案后,办案检察官经过充分研判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但本案中,法院对该房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并未进行必要调查,导致王某生活所依托的仅有房产遭到查封和拍卖。
为进一步查明真相,给申诉人一个满意的答复,检察机关经调查了解到:张某生前为陆某的债务进行担保时,并未告知其妻子王某,王某对张某的担保行为不知情,且张某除了夫妻共有房产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
秦皇岛开发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个人对外担保之债,不是王某与张某夫妻的共同债务;王某享有对被执行房屋的共有权。法院将执行款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而未保留被执行房屋共有人王某的份额,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鉴于此,在尊重王某意愿的基础上,秦皇岛开发区检察院制发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王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办案检察官表示,办理此类案件,既要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注重保护不知情的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严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该案经过重新审理,法院对执行款重新作出分配,依法保留出属于王某的一半份额。
近日,该案执行完毕,王某分得房屋拍卖价款一半的份额2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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