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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揭秘解说:名为股东实为借贷的纠纷,股东出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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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律师提示:

1.公司资产状况不等同于公司注册资本状况。

2.股东抽逃出资后,再次向公司汇入资金,在没有经过法律程序或者说在没有证据证明是该股东补足出资的情形下,不能被法院认定为补足了出资。

3.股东向公司支付的所谓“投资款”,其性质也可能是借款,股东出借给公司的借款系公司负债,构成公司资产,但是不能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

张建海、高俊令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7206号

(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大连姜大力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观察和研究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大连姜大力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大连姜大力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都灵大学MBA,辽宁明相律师所一级合伙人,专注于公司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手机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