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苏旭伟(身份证号:89****0015):
本院受理原告包晓娟与被告苏旭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67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苏旭伟向原告偿付由原告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合计114438.21元,执行费用2591.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6000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7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李少雄 书记员:郑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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