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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资深速递: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输了后,出借的赌资应该偿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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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张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向王某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王某现金壹拾万元整(10万元),张某在落款处签名、捺印,落款时间为12.1”。2017年5月,张某再次向王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16年至2018年间,王某因手头不宽裕,多次向高某借款,后经双方对账,王某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填写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高某现金壹拾贰万元(12万元),王某在落款处签名、捺印,落款时间为8.1”。借款期限届满,王某无力还款,高某经多方打听,确定张某系王某债务人,遂以王某债权人的身份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王某的债务人张某偿还债务。庭审过程中,张某自认向王某借款系为偿还赌博所欠的债务,并且签订的借条是在王某的威胁、恐吓之下被迫出具的,王某并没有向其交付款项,王某亦对张某向其借款系用于偿还赌博债务表示知情,因双方关系比较“铁”,出于同情的心理,将款项借给了张某。

案情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是高某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基础。案件审理的焦点在于张某与王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法院认为,赌博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活动,从事赌博行为所欠之债,因其先前行为非法,所欠之债亦属于非法之债。王某作为出借人,应在出借资金前对张某的借款用途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其在明知张某赌博欠下大量非法债务的情况下,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再向张某出借大额资金,无疑间接为张某赌博的非法活动提供了便利,是对赌博行为的鼓励,不符合法律规定,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双方虽采取了签订《借条》的合法形式,但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张某与王某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同时,王某明知张某欠付赌债,仍向张某出借大额款项,王某的行为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其行为应当得到否定性评价,如若肯定,会使得赌博人员赌资

典型意义

一是赌博是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均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为偿还赌债提供资金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该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家庭和谐、危及社会稳定,应予禁止。所以以任何方式为赌博人员提供资金的行为均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二是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张某虽与王某签订了《借条》,从形式上看,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看似为张某提供资金周转,实质上为张某赌博提供了资金,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借贷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三是法律不保护非法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王某在明知张某将借款用于偿还赌债的情况下,仍然向其出借借款,双方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无效。

四是代位求偿无依据。出借人为借款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张某借款用于赌博活动的资金应予收缴,王某对张某形成的债权不被法律所认可,亦无须向其返还,高某作为王某的债权人向张某求偿则无事实依据,所以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释明可以与王某另行解决。王某向张某出借“借款”本是出于好意,但因资金用于非法活动而不被支持,还被张某诬陷,不仅失了钱财,还输了人情。

法官提醒,借款用途的合法性是借贷法律关系的根本,违反合法原则或公序良俗原则,将会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出借人应在出借资金前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尽到审慎义务,如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目的,应拒绝出借。

(记者 徐垒垒)

第七十五期供稿单位:垦利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