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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百科资讯:起诉借贷纠纷公安已侦查,民间借贷需要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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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最容易触雷的地方,就是被卷入非法集资犯罪。如果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出借人还能通过民事诉讼追回欠款吗?这个问题涉及的是刑民程序的选择。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只要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有关联,就无法通过民事诉讼追讨欠款。若民间借贷纠纷并非“本身”涉嫌犯罪,也即是两者并不是同一事实的,出借人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但实务中,对于某些情形是否属于“同一事实“可能出现分歧,比如出借人的资金被第三人用于参与非法集资,或出借人已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能否向涉嫌非法集资者提起民事诉讼?

  • 驳回起诉: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

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出借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会被法院驳回起诉。因为,一旦民间借贷行为涉嫌犯罪,借款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缴,统一返还集资参与人。所以,出借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追回出借的款项,只能在刑事程序中通过涉案款项的追缴和退赔弥补损失。但是能退赔多少,要看涉案款项最终能追缴回多少。

因此,一旦所参与的集资行为涉嫌犯罪,要及时到办案机关报案登记,提供证明参与集资的证据材料,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

  • 可以起诉的情形:不构成犯罪或“非”同一事实

如果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最后被认定不构成犯罪,或民间借贷行为并不是本身涉嫌犯罪(不是同一事实),出借人仍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返还款项。

第一,最终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提起诉讼或再次起诉

如果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经过法定的侦查、或起诉、或审判程序之后,最终公安机关撤案了、或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或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出借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使出借人之前已经起诉且被法院驳回了,也可以再次起诉,主张返还借款。此时,不适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并非本身涉嫌犯罪,不是同一事实的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以涉嫌犯罪为由驳回出借人起诉的,必须是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如果民间借贷纠纷并非本身涉嫌犯罪,而仅仅是与非法集资犯罪有关联,两者并不是同一事实,这种情况下出借人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也不能以民间借贷涉嫌犯罪为由驳回出借人的起诉,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 【实务难点】:如何认定是否是“同一事实”?

但如何认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是否是“同一事实“,是实务中的一个难点。

1、实务中,有些情形相对比较容易认定:

比如,甲因为向社会非法吸收资金而涉嫌犯罪,乙是该集资行为的直接参与人之一,那甲、乙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就属于“本身涉嫌犯罪”,乙无法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甲返还欠款,只能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

但是,若乙参与集资的款项中有一部分是从不知情的小张那里借来的,小张的资金虽然被乙用来参与了非法集资,即小张和乙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与甲的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关联,但通常认为并非同一事实,小张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返还借款。

2、但也有些情形,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是否是“同一事实“,实务中较难把握,可能产生分歧。

比如,前文中的小张知道乙借款后将资金又借给了甲;或出借人是通过中间人参与集资;或民间借贷涉及到了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等。出现这些情形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分析。

一般情况下,即使小张知道乙借款后又将资金借给了甲,事后甲涉嫌非法集资,也不应影响小张向乙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但如果被认定属于委托理财等行为,很可能被法院认定是“同一事实”。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很重要。

但对于涉及民间借贷的债权转让,如果集资参与人乙将其对甲的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丙,甲涉及非法集资后,通常会认定丙受让的债权与非法集资属于“同一事实“,丙是无法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甲返还借款的。

本文作者:薛晶

薛晶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硕士,具有注册会计师、国际商务师、证券 基金等从业资格。

16年律师执业经验,多年企业综合管理、财务审计等工作经验,曾任某地产集团高管及子公司总经理,善于把控企业运营整体风险。在公司治理及合规管理、并购重组、股权投融资、私募信托、股权设计及股权激励、民商事争议解决、财税金融、涉金融犯罪等相关诉讼和非诉领域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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