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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传统的民间借贷,是亲属、朋友、同事等基于生活需要双方之间产生的资金周转,因存在于熟人社会里,所写的借条内容也比较简略。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并不是借款关系,并没有发生借款事实,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双方合意,将原来的债务关系转化为了借款关系。比如,当事人原本是买卖合同关系,一方已经交付货物对方也已经接收货物,最后双方就欠付的货款金额、支付时间、逾期付款的利息一一做了约定,出具了欠条。对于这种双方将基础的买卖合同关系,转化为借款关系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能依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起诉吗?还是必须依据基础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起诉呢?
民间借贷纠纷系列02——因买卖合同关系出具的欠条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在说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能否拿着欠条以民间借贷起诉之前,我们需要知道,一个概念就是法律行为,知道了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点之后,我们才能知道民间借贷中双方的意思表示,能否合意将债务转化的问题。
法律行为规定在民法总则里,是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它具有明确的目的性,以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的。
法律行为是一种表意行为,是当事人意图设立民事权利或者改变民事权利现状的一种表意行为。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也就是当事人必须存在意思表示。所谓的意思表示,就是当事人将期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过程。也就是说,没有意思表示,就不存在法律行为,也就谈不上“通过法律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从我们对法律行为的分析可以看出,就民间借贷的本质而言,也是一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行为,就双方的借贷合同行为,是属于私法的范围。既然是私法范畴,自然应当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自由。对于一般的民间借贷,当然不包括那些职业放贷人,通常只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都不会对他人产生影响 。因此,更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自主的处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就民间借贷中的债务转化问题我分两种情况说明,我们先来看一个法条,以法条为依据更具有说服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试举一例说明:
小李向小王购买二氧化碳气体,小王将二氧化碳气体送货给小李,小李向小王出具了欠付货款的欠条。现在小王作为债权人拿着欠条向法院起诉,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小李作为债务人不承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因双方之间存在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欠条只是对尚欠的货款的确认,并不表明自己放弃了对货物质量的抗辩,并且提交了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自己的订货单、检验报告等证据。
上述案例中,如果债权人小王承认小李说法没错,两人之间基础法律关系确实是买卖合同关系,而自己只有欠条,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小李放弃了自己作为买受人依法享有的买卖合同权利,法官会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按买卖合同纠纷来审理,来分配各方的举证责任。
上述案例中,如果债权人小王不承认小王的说法,认定自己和小王的纠纷就是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坚持主张双方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官会按民间借贷纠纷审理。
小王向小李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小王在合理的验货期内并未提出货物有质量问题,并且双方在对账后,双方就欠付的货款金额、还款时间、逾期付款的利息等作了明确约定,并向小王出具了欠条。此时,若小李一直不付款,小王就欠条起诉时,可以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起诉,法官也会按民间借贷纠纷来审理的。
综上,就算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也可能通过当事人的合意来转换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可以通过债务转化的形式,来使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转化后,债权人可以通过民间借贷纠纷案由来起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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