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见解]动态发布:借贷纠纷抗诉答辨范本,袁洪毅简介

阅读:


在第三届“济宁十佳法治人物”评选活动中,济宁市检察院一级检察官袁洪志获提名奖。


小伙伴们

接下来一起来围观

袁洪志检察官的故事吧


袁洪志

1985年10月出生

中共党员

2009年参加检察工作

现任济宁市检察院

第三检察部副主任

一级检察官



2016年3月从事刑事检察工作,共主办各类刑事案件300余件,办理了全省首例涉维族恐怖主义案、全市首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所办案件多次被评为全省优秀案件。袁洪志本人先后被评为“济宁市干事创业先锋党员”“全市检察机关岗位标兵”“全省反洗钱工作先进个人”“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优秀个人”,入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人才库,2021年6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批全国网络犯罪检察人才库。


艰辛调查查明真相




2020年7月,袁洪志受理了一起刑事申诉案。赵某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刑,但是,他一直不认罪。


定案关键证据严重缺失,真相到底如何?受案后,袁洪志自行补充侦查,力争用证据还原事实真相。他赶到早已废弃的生产场地,逐个查看机器标签,遗弃的设备和化学制剂恶臭连连,打算从查找生产设备和原料的实际购买人入手,查找有关证据。但是,因为时间久远,机器标签脱落,加之大部分机器是临时拼装而成,并没有标签,该调查取证思路行不通。


“大量的机器设备用电,线路需要专门铺设。”为查找有用线索,袁洪志走访了当地供电部门,可是,由于村内用电审批不规范等原因,也没有找到有用证据。


期间,袁洪志多次提审另外两名在案人员,其中一人提到了赵某某“经常开着一辆白色面包车到厂房”“曾组织村里人员搬运产品”等情况。围绕这些,袁洪志又展开了调查,但因为赵某某并未经常到生产场地,而是由另外两名在案人员直接生产、运输,其名下或者亲属名下并没有登记涉案车辆信息,这一次还是没有找到有用证据。


调查取证一波三折,案件办理屡次陷入困境,但是,袁洪志并没有放弃,他坚信,如果赵某某真的参与其中,一定有迹可循。


“转换调查思路,查找赵某和涉案人员的通话记录。”袁洪志说,自己带领侦查人员奔赴外地,调取了案发时间段的所有通话记录,并逐条分析比对,发现其中一个陌生号码在案发时间段频繁与其中一名涉案人员联系。此时,他心中燃起了希望,可是,经深入调查发现,该机主并未使用过该手机号,也不认识赵某某和另外两名涉案人员。


希望破灭,调查又进入了死胡同。不过,袁洪志没有放弃,还在努力追寻真相,他从公安部门、社保部门调取了该手机号关联的所有书证。功夫不负有心人,这一次,他发现了关键证据。


“该手机号有一份报警记录,显示的报警人是赵某某,报警地址是赵某某的住址。”袁洪志说,由此可以认定,该手机号系赵某某使用,并用于与其他在案人员联系。


这个关键证据,加上相关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扎实的证据面前,赵某某承认了犯罪事实。


办理的抗诉案获评全省优秀案件



刘某某等7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是袁洪志办理的一起抗诉案。该案被评为山东省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优秀案件。


2016 年5 月份开始,刘某某等7人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行为的情况下,通过POS机刷卡套现的方式帮助他人取现,转移诈骗所得,涉案金额累计149万余元。检察机关以刘某某等7人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2018年4月,一审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刘某某等7人作出判决。


“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袁洪志介绍说,电信诈骗行为危害巨大,准确认定刘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对统一案件裁判标准、打击此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袁洪志主动请缨“挑大梁”,办理该起抗诉案。要想抗诉成功,就需要扎实的证据和理论支撑。袁洪志全面审查卷宗材料,厘清了该案的人员架构、资金流向,在此基础上,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详细分析被告人主观故意,提出抗诉意见。


抗诉意见有理有据。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抗诉意见,对刘某某等7人全部改判为诈骗罪,其中4人的刑期由6年以下有期徒刑改判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成功办理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黑案



张某等2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是一起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该犯罪组织为了聚敛财富,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利用组织势力实施了大量违法犯罪行为,在微山县称霸一方,极大地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受领导指派,袁洪志承担了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工作。


该案涉及人员多、罪名多、犯罪事实多。为加快办案进度、确保案件质量,袁洪志开启了“5+2”“白+黑”工作模式,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并围绕部分关键问题,自行补充侦查,从而保证了该案的顺利起诉。


案件提起公诉后,袁洪志继续加班加点梳理案件证据,全力做好出庭准备工作。针对庭前会议提出的程序性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等,他进一步梳理在案证据,查漏补缺,数次修改出庭预案,做好出庭准备。


17天的庭审中,面对25名被告人、37名辩护人,袁洪志和同事们进行了全面有力地答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最终,张某被判处死刑,郭某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2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这也是全市唯一一起主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涉黑案件,袁洪志本人被评为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


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是对袁洪志来说工作并未结束。张某等人长期在微山湖违法采砂、加油,致使湖区生态坏境遭受严重破坏,为此,他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作为一名检察官

在高举右拳

面对宪法庄严宣誓的那一刻

就把追求公平正义

作为了自己毕生的信念

袁洪志说

自己愿用毕生精力

去守护公平正义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