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嘉律师事务所张丽珍律师收到一份民事裁定书,帮助离婚纠纷案不服二审判决的申请人再审获准。
案情介绍
原告刘女士起诉被告霍先生离婚,争取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并做财产分割。
原告和被告共有的一套房产,原告在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出售,并取得备案等手续。但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认可,说没有同意卖房。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没有征得被告同意卖房,判决原告恶意出售,原告和被告按二八比例分割房产。
被告长期嫖娼和家暴,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认定。
再审请求
申请人刘女士再审请求: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二审判决的错误;
2、驳回被申请人的虚假陈述。
再审原由
申请人刘女士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对售房款、售车款、婚内共同借款等事实,以及被申请人霍先生出轨及嫖娼的情形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一、房产分割
二审法院认定涉案房产市场价格错误,认定被申请人霍先生不知情错误,抵扣对外借款金额错误,分配售房款比例错误。
1、涉案房屋性质为商住办公房,申请人刘女士提供了售房合同、银行流水、评估报告,可以证明房屋出售价格910万元与商住房的市场价格一致。并非二审法院认定的售价过低。
2、被申请人霍先生对房屋出售一事知情且同意。并非申请人刘女士出售房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判决申请人少分。
3、房屋出售后,其中 180 万元实际用于偿还债务。二审判决却以申请人刘女士仅认可150万元借款为由,对其余的债务不进行确认、抵扣,导致要补齐被申请人相应差额。
4、一审法院在分割房屋的款项时,未能综合考虑被申请人霍先生出轨和家暴的情形,亦未照顾妇女儿童权益,违法裁判被申请人获得660万。二审法院在分割房屋款项时,对于被申请人的过错行为视而不见,将相当于 78%的售房款净值判给被申请人。
二、车辆分割
双方在婚内将奥迪A8轿车出售,后申请人刘女士将部分款项转给被申请人霍先生,部分款项用于日常生活及子女抚养。但法院直接将扣税前的出售价格35 万元予以平分,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三、离婚原因
根据申请人刘女士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霍先生婚内家暴、出轨、多次嫖娼,属于感情破裂的过错方。
但二审法院却认为,出轨发生在2017年,因之后双方感情修复,故无需考虑被申请人的过错,属于严重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虽然有自由裁判权,但是明显超出了合理范畴,也严重违背了法律规定以及公平的法律原则。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提出申请再审。
法院裁定
申请人刘女士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对(2022)琼01民终9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