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鸠江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凌某曾于2019年7月26日及2019年8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方某转账合计60万元,并均在附言中注明“借款”。凌某诉称该两笔转账系借款,遂要求方某归还该借款本息;方某辩称其与凌某之间无借款合意,案涉6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凌某代案外人方某1向其支付的工程款等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凌某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借款,虽凌某在转账时均在附言中备注“借款”,但该附言系凌某的单方意思表示,未得到方某的认可;另外,方某抗辩其与凌某之间无借款合意,案涉6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凌某代案外人方某1向其支付的工程款等款项,并提供了相应的转账记录证明凌某与案外人方某1在2019年度互有转账、方某1也曾于2019年4月份向方某转账,且凌某当庭也认可其与方某1之间系合伙关系,故方某的抗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据此,凌某应进一步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诉讼主张,但其未能提供诸如借条、欠条之类的证据证明双方就案涉60万元已经形成借贷合意,故凌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凌某的诉讼请求。后凌某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要有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还须双方之间有借贷的合意。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亲朋好友因资金周转而来借款的情形,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和不必要的纷争,出借人在出借借款时最好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载明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息等相关事宜,并通过转账方式出借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