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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看法大全:员工与公司借贷的纠纷,企业与员工发生劳动纠纷谁胜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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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起劳动仲裁或是提起诉讼的劳动纠纷案件中,劳动者提起的诉讼请求多涉及经济补偿金数额、支付拖欠工资的差额、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代通知金等,除此之外还涉及补缴社会保险、职工个人报销费用的支付、企业对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与保密要求、职务相关的专利权权属等。然而前述所列举的纠纷类型并不都属于劳动纠纷。

(一) 劳动纠纷的范围

劳动争议纠纷,主要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相关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1-1)(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

第1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事实劳动关系);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 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纠纷,哪些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呢?

对于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无须“劳动仲裁前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

相关规范: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2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1. 企业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中主张公司赔偿补缴社会保险部分的请求多数情况下不会得到支持。

因为征缴与补缴社会保险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应由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管理解决,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责非企业。

详见:江西南昌中院二审【《南昌市佳欣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正琴 劳动争议》(2019)赣01民终2704号】“关于佳欣威公司是否应为周正琴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保险费用,人民法院不宜受案处理,故一审法院未在本案中对社会保险费问题进行审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相关规范: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2021-1-1)

第1条第5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2条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 职工工作期间出差、就餐等产生的个人报销费用,同样不属于劳动争议。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个人报销支付实际属于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非属劳动关系的法律范畴。对于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请求,劳动仲裁委在仲裁阶段即“驳回请求”。

详见:广东高院二审【《刘东惠州市创成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粤民终1591号》】(仲裁裁决驳回报销费用的请求,有关报销的请求也未成为一审、二审的争议焦点)。

*因报销属于借贷法律关系,职工更需要保存好相关费用发票,并说明这些费用产生的正当性。如果已经按公司报销流程将发票件提交、那更应做到留痕,比如在提交发票原件之前将发票拍照留底,就算报销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在与企业谈判时也可为自己争取有利的谈判条件。


3. 不是所有因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保密义务”引起的纠纷都属于劳动争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分析。

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附属合同,往往涉含“竞业限制义务”“保密义务”类条款,由此引发的争议有的属于劳动合同纠纷、有的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有的则属于合同纠纷。不同的案由导致的法律程序不同,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仲裁前置”[1]的规则,而其他案由的案件则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陆昀、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21)最高法民申6151号】一案中,争议焦点之一为:“竞业限制义务”是来自于《劳动合同》,还是来自于《投资合作协议》。虽然被告陆昀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原告科大讯飞起诉的案由为“合同纠纷”,而非为“劳动争议纠纷”。

最高法院认定:“陆昀与科大讯飞之间形成的是股权转让合同关系,陆昀对科大讯飞负有的竞业限制义务是股权转让合同关系下的法律义务,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竞业限制义务,案涉合同中亦未约定科大讯飞负有向陆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


4. 职务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根据法释〔2020〕19号,“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明确属于专利纠纷案件,但是还有人误将其按劳动合同纠纷处理。

在【《上海伊莱茨真空技术有限公司、荣易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 (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3号】一案中,争议焦点为:案件属于专利权权属纠纷中的“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还是劳动合同纠纷。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专利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9号)第1条“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7号)也将其归入“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中。


[1] 根据《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解决在程序上采“仲裁前置”,意思当劳动者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时,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必须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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