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 【提供及收取借款迟延责任】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责任的规定。
【法条解读】
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人和借款人都应当全面、正确、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借贷双方订立借款合同,建立信贷关系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各自生产、经营的需要,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因此,只有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才能实现各自订立合同的目的。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就会影响另一方当事人正常的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活动,既不能实现当事人订立借款合同的目的,也给社会经济活动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借贷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应当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对于贷款人来说,自借款合同成立后,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是其主要的合同义务。但是,贷款人由于资金周转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不能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或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数额提供借款。贷款人的这种违约行为会造成两个方面的重大影响:
第一,贷款人逾期放贷会直接影响借款人对借款的使用,损害借款人的合法利益,给借款人造成损失。因为贷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借款的,借款人就能将所得的资金按照计划投入正常的生产或者经营中,保证资金得到正常运转。贷款人不能在约定的期间内提供借款的,就会打乱借款人的资金使用计划,直接影响到借款人的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甚至会出现因借款人资金不到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后果,引发“三角债”或者其他纠纷,影响整个资金的良性周转和循环。
第二,贷款人的逾期放贷行为也容易影响贷款人按期收回借款。由于借款人的借款期间往往就是其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正常需求时间,如果贷款人事先就违约,使借款人在约定的日期得不到借款,那么,借款人就容易出现在得到借款后拖延还款的情况,这样贷款人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届满后就收不回借款。因此,贷款人的这种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提供借款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而且也增加了自己经营的风险。
所以本条第1款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借款人的损失。这是在总结借款合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贷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的违约责任作出的明确规定,以督促贷款人遵守约定,及时放贷。贷款人的违约责任,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贷款人又违约逾期放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那么贷款人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对于借款人来说,自借款合同成立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也是其主要的合同义务。借款人在订立借款合同后,生产经营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或者借款人从其他渠道得到了所需的资金,因而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收取借款的日期,出现不需要或者暂时不需要借款或者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是因为借款人在贷款人处没有开立账户,如果开立了账户,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就会自动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将借款人所借资金划入其账户。但是,当借款人没有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时,贷款人为了履行合同约定的放贷义务,就要为借款人备足所借资金。那么,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就会对贷款人的资金利用及资金使用的效率带来影响。因为贷款人主要是通过收取利息来营利的,所以,贷款人对自己的资金使用状况都有统一的安排和完整的计划,借款人如果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必然会影响贷款人资金的安排、计划的执行以及资金的正常周转,损害贷款人的合法利益。基于贷款人所受到的损失主要就是利息的损失,因此,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这样一来,无论借款人是否按照约定的日期及数额收取借款,都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这样有利于促使借款人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确保借款合同得到切实的履行。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情况。由于自然人之间借款是贷款人实际交付借款时,借款合同才成立,所以自然人之间借款的,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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