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姚箬君
10月25日,封面新闻记者获悉,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款项往来均予确认,但对借贷合意分歧巨大。最终,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
2019年8月至11月,刘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韦某名下银行卡分六次转账20.8万元,其中三笔转款备注为“借给韦某”。刘某主张与韦某存在借贷关系,诉请法院判决韦某归还借款20.8万元。
韦某辩称,从未有向刘某借款的意思,二人是某公司前任和现任法定代表人。由于该公司存在双向资金往来,且该银行卡实际由案外人赵某使用,并提供银行交易流水拟证明该卡除接收刘某的转款,也向刘某进行转款。经查明,该银行卡实际由赵某使用,刘某转款的原因亦是赵某提出在其与韦某管理公司过程中急需借钱用于公司周转。
新都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与韦某间就涉案款项存在借贷合意,故二人间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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