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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爆料发布:借贷纠纷应收账款质押,企业仓单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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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最高法民二庭副庭长杨永清答记者问时提到,支持企业以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缓解中小微企业资金链的“防疫贷”等信贷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杨永清

三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

支持企业以应收账款等质押融资

杨永清说,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助力缓解中小微企业普遍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解决融资难方面,人民法院做的工作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首先,依法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依法确认让与担保、融资租赁、有追索权保理等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支持企业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为融资抵押财产,支持企业以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缓解中小微企业资金链的“防疫贷”等信贷产品。

在传统的间接融资之外,各地法院还在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直接融资等方面发力。积极整合地方政府中小微企业融资平台和商业银行的融资渠道,为中小微企业获得信贷提供司法保障。

其次,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评级,维护企业信用。依法认定金融机构对于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与信用信息审查义务,防止企业信用、信贷评级被不正当下调,使信用评价体系能够更加精准反映企业信用状况,有效维护企业信誉和品牌价值,减少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阻力和困难。

再次,依法平衡各方利益,积极促成贷款展期。切实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融资成本,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复工复产企业金融借款迟延履行的,慎重认定违约情形,积极促成当事人以展期、续贷或分期付款等和解方式化解纠纷,提升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精度和帮扶力度,助力打通中小微企业纾困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增强政策可及度。

两方面着手解决“融资贵”

打击“高利转贷”“职业放贷”

杨永清介绍,针对融资贵的问题,人民法院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打击“高利转贷”“职业放贷”。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违法借贷行为的效力。推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地区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加大对“套路贷”等虚假诉讼的防范和制裁力度。

二是依法审理融资纠纷,降低不合理的融资利率。对金融机构违反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严格依照支农支小再贷款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杨永清举例,如在此次发布的案例10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某租赁公司与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认定以收取服务费、代收保险费为名扣收的款项属于变相高息,增加了某公司的融资成本,对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变相利息不予支持,助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谭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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