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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动态消息:临沂借贷纠纷律师在线咨询,欠款人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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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每个人都知道的道理。但是有些债务人为了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跟债权人玩起了失踪,欠钱不还还玩失踪,这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借款人下落不明应该怎么追讨欠债呢?如何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律师对话第57期邀请到执业于临沂市十佳律师事务所的杨根源律师为大家解答相关问题。


律师对话第57期:杨根源律师解答——借款人下落不明怎么办?

1、借款人失踪报警有用吗?

杨根源律师答:

公安机关主要是负责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欠钱不还大多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警察管理范围,警察不能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案件。但是,如果一方以借款名义诈骗他人财产,可能会构成诈骗罪,这时候可以报警处理。对于绝大多数借款案件,报警很难立案,当事人最好通过自己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借款人失踪应该怎么办?

杨根源律师答:

(1)刊登公告,延长诉讼时效

刊登报纸公告提出要求偿还债务,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延长诉讼时效,避免因果诉讼时效产生的不利后果。其实这样做还有一个好处就是,有些欠钱的人还是比较要脸面的,不希望被别人指指点点说不讲信用,当他看到这样的消息没准儿就把钱给还了。

(2)债务上有保证人的,向保证人主张债权

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设立保证人,如果到期债务无法清偿或不可能清偿,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保证人清偿债务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3)有配偶的,可以要求配偶偿还

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开支或者改善家庭生活等行为,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4)向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债权人可能会提出疑问,明明欠款人已经找不到了,又怎么向法院诉讼呢?事实上对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当面送达开庭通知的被告,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时间一到,不论被告是否看到该公告,都视为已经送达。

庭审中进行缺席审判,经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债权证明进行审查,然后作出判决。在判决生效后无法获得清偿的债务,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

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满两年以上,可由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3、借款人失踪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间上有限制吗?

杨根源律师答:

(1)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3年。

(3)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4)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5)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4、借款人失踪后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杨根源律师答:

(1)民事起诉状。写明诉讼请求,产生债务的事实经过时间原因等情况

(2)原告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公司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等材料的复印件。

(3)债务人的身份信息情况。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户籍证明查询单等公司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等材料的复印件。

(4)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借贷事实的证据。如借款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到条、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通话录音、证人等。

(5)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书证等,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6)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7)立案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5、借款人不出庭,法院的判决结果怎样执行?

杨根源律师答:

借款人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申请对借款人强制执行,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对于有能力还款而拒不执行,涉及到刑事犯罪,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杨根源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办案思路清晰,能够掌握案件争议焦点,诉以最佳的解决方案,尤其在实务中擅长办理债权债务、清欠等案件,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如您在生活中有相关法律问题困扰,不妨点击文章底部“了解更多”获取杨根源律师一对一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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